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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放宽月加班禁超36小时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7日02: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在香港团的讨论中,自发布以来就饱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焦点。随团旁听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表示,对“月加班禁超36小时”这一条款,可由地方灵活处理。

  在香港代表团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理工大学教授刘佩琼表示,目前《劳动合同法》有些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昨天,全国人大法工委派人旁听了香港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会上代表们集中反映的几个问题,都在现场得到了解释。

  针对“月加班禁超36小时”的规定,有代表就提出,如果工厂赶工,工人又愿意加班,应该有所放宽。据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人士也表示,该规定可以由地方灵活进行处理,但加班后必须有所补偿。而针对有代表提出,有些高薪的打工族,甚至“打工皇帝”是否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补偿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人士认为可以由代表提出,建议对法律里规定的“劳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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