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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深圳3月13日电(记者 王传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3日依法对深圳“9·20舞王大火”6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宣判。
据法庭宣判: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原所长杨周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计刑期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陈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龙岗区同乐派出所原民警刘力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计刑期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王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龙岗区龙岗街道原执法队员黄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原副站长刘新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火灾事故均有因果关系,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据查,杨周武多次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贿赂,共计30万元;刘力飚多次接受舞王俱乐部相关人员送给的红包等财物,并与杨周武在明知舞王俱乐部经营期间发生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未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法院根据上述6名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在违法经营时,因员工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发射烟花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成立了深圳调查组,同步介入调查事故中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经认定,事故的性质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舞王俱乐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部门未依法落实监管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酿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