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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云南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民警吉忠春枪杀市民案”的庭审中,针对受害人家属提起的9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曝出:“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并当庭亮出了县公安局与死者家属的协议。此话一出,瞬间把蒙自县公安局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记者看到,这份《和解协议》落款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甲方为蒙自县公安局,乙方包括死者潘俊的父母妻儿,由潘俊的妻子许馨月作为代表人。在落款处,甲方除盖有“蒙自县公安局”的公章外,还有蒙自县公安局局长樊同贵的亲笔签字。吉忠春的辩护律师认为:这笔款项是蒙自县公安局作为吉忠春所在的单位,代吉忠春进行的赔偿,所以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笔钱,死者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笔钱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民事赔偿款。虽然蒙自县公安局存在着枪支和人员管理漏洞,但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买单”,蒙自县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所以该款项的性质既非国家赔偿,更不属于民事赔偿,充其量是道义上的抚慰金。
可在《和解协议》的开头已写明:“双方就潘俊死亡赔偿事宜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且第一条已明确了55万元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潘俊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处理潘俊后事人员的误工费、来回交通费等,而精神抚慰金只是其中之一,共计25万元。“如果55万元真只是道义上的抚慰金,那蒙自县公安局的慷慨真是创下了中国之最。”有媒体记者如此评论。
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县公安局之所以支付这笔款项,是考虑到吉忠春的具体情况,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民警,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赵副局长表示:“这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