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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深陷“版权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6日09:35   CCTV东方时空

  央视《东方时空》播出:视频网站深陷“版权门”,以下为节目内容。

  最近两年来视频网站发展得非常快,在网上看视频已经成了很多人的一个生活习惯,但问题也随之出现了,我们在网上看到的这些视频作品是否取得了版权人的同意呢?如果没有,那是不是会涉嫌侵权呢?最近这段时间,有关视频网站的版权纠纷备受关注。今天的《东方时空》就来关注视频网站的版权纠纷。

  视频平台方的委屈

  2009年2月7号,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告土豆网的官司,在上海浦东法院开庭。还有是侵权著作财权纠纷,这是土豆网在今年2月遭遇的第一起诉讼,但却不是唯一的一起,在接下来的短短半个多月时间里,土豆网还将陆续面临13起诉讼,而案由都是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土豆网首席执行官 王微:我前段时间还遇到一个问题,大家把法院诉讼当做一个商业手段,作为一个收入的手段,所以导致诉讼的案件突然之间增加。

  面对频繁出现的诉讼案件,王微的心情,似乎没有受到太大影响。

  王微:我觉得还好吧,其实我们所谓的官司数目,现在在整个视频行业可能还只属于平均水平,所以我觉得这是行业现象。

  上海法院网的开庭公告信息显示,在2月份,土豆网所面临的诉讼中,原告分别为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等。这其中由激动网提起的诉讼就占了一半,不过这并不是两家网站第一次对簿公堂。激动网曾对媒体表示,因为陆续发现土豆网首页推荐的视频内容中,有激动网获得独家版权的视频内容,为此,去年5月,激动网曾将土豆网告上法庭,后来双方庭外和解,今年1月5日,激动网又和北京保利博纳,北京橙天娱乐等80多家版权份宣布联合组建反盗版联盟,表示要起诉土豆网等视频分享网站,而与此同时,由土豆网起诉激动网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也于2月2日正式立案。

  王微:这个是基于去年的和解协议,我们认为去年和解协议是一个负责明确的保密协议,那这个明显违反了这个保密协议,所以我们就这方面提出起诉。

  虽然两家网站的纠纷短时间内还很难完结,不过对于土豆网来说,打官司似乎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根据土豆网提供的资料,自2005年4月份,土豆网上线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共收到诉讼43起,其中第一起诉讼是2007年3月,拥有电影《疯狂的石头》信息网络落传播权的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土豆网告上法庭,理由是土豆网的会员非法上传了《疯狂的石头》供网友免费观看。最终,法院判决土豆网败诉,并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而随着网络视频逐渐被市场认可,土豆网面临的诉讼也越来越多,这其中有近8成都是在过去半年之内发生的。

  王微:我们视频网站每天接受几万个的视频上传,我们的人是没有能力去判断每一个视频它的归属是谁的,你可以说《赤壁》属于某一个人,但还有很多很多不是《赤壁》的东西怎么办?

  虽然并不否认土豆网这个平台所提供的视频内容中可能有侵权的情况存在,但王微却认为,事情的焦点并不在这儿。

  王微:作为一个视频平台方,我们认为说应该是在内容方通知我们之后,我们对它进行删除,如果内容方通知我们之后我们不删除是我们的责任,但是在你没有通知我之前,我是没有能力去判断到底这个归属于谁的,他们目前所有的处理的案件,都属于我不通知你,你也应该知道这东西是属于我的,所以焦点在这上面。

  内容提供商的烦恼

  最近这一年来网络视频的确发展的非常快,这里不仅有网友原创的一些视频,更有大量的影视作品,有的甚至是刚刚上映,就能在一些视频网站上可以看到,虽然给网友们提供了便利,但对于版权的所有人来讲却是一种伤害。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视频网站提供的一些盗版的,未经授权的视频的话,他就应该属于侵权行为,这好象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为什么土豆网却认为焦点不在这儿,而在于版权方是否在起诉之前通知了他们呢?说到这儿,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业内人们把它称为“避风港”原则。

  袁真富:“避风港”原则是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从法律上讲,它指的就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的范围或者免责的条件,就对网络版权侵权的一个免责条件。

  袁真富,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尤其是网络版权的法律问题,目前正在承担国家版权局,网络视频服务的版权问题的项目研究。据他介绍,我国自2006年7月即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4种情形的所谓“避风港”原则。而视频网站主要涉及其中的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这五个条件中,土豆网在接受采访时,所认为的问题焦点所在和第五条有关,也就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是否删除侵权作品。

  王微:我们之前碰到过一两起案件,他们通知我们删除,有的时候漏过了,我们认为这是我们的责任,所以我们也接受了。但现在基本所有的案件都属于没有通知我们,就直接就做了公正起诉,所以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此外,在五个条件中,最易引起争议的就是第三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袁真富:作为网络提供者,他是否应当知道,存在一个侵权事实,对这个“应”字的判断呢?在司法实践里面,包括从被告的理解,原告的理解,包括一些学者之间存在一些争议。

  问题的焦点其实主要在两点,一个是网站是否接到了版权方的通知,并删除了侵权作品;一个是网站是否不知道该视频作品侵权。我们的记者曾经联系过原告方激动网,希望能够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不过对方表示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司法程序,不想再就此表态。所以双方是否就侵权问题进行沟通我们不得而知。而关于第二点,被告是否知道该作品侵权,又是一个模糊的,不太容易界定的概念。比如说刚才提到的《疯狂的石头》,因为是热播电影,所以比较好判断,可如果不是,又该怎么来区分呢?孰是孰非,看来只能等到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不过在关注这一话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到版权纠纷其实并不是某一家网络公司所面临的个案,近些年来,像在优酷、酷6、六间房等很多视频网站,也都曾面临过类似的诉讼,可以说从视频网站诞生的那一天起,这种纠纷的种子就已经被埋下了,而随着视频网站的迅速发展,纠纷逐步升级,而涉及到海外版权方的跨区域侵权也日益严重。

  黎锋所在的公司,是一家数字影视娱乐提供商,拥有60%的版权都来自于海外的运营商授权,而这种授权一般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但是近几年来,黎锋却发现,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无国界限,和一些视频网站的支持,一些不在授权区域的海外用户,也可以轻易的通过这些网站免费观看视频节目,这不仅侵犯了海外版权方的利益,也让他们卷入了没完没了的版权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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