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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新农村建设引发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30日17:45  观察与思考

  -观察记者 徐友龙

  在农地承包权可流转的新背景下,浙江民营企业投身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举措,带给了我们启示和思考:

  思考一: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工商企业与政府、农民一起,共同构成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 改革政策,第一明确了城乡经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方向,从而使农民从源头上不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第二明确了 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有限可流转,从而为乡村土地利用价值的提升提供广阔空间;第三为更广泛的社会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提供了政策基础,因此必将激发了中国农村的新一轮发展。

  目前国内的农业经济市场,民营企业已占据了主要市场地位。全国582家国家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中,80%是民 营企业,而这582家龙头企业中前20家的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亿元的规模。另外,全国省一级的龙头企业有2000 家,其中90%是民营企业。

  下一轮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既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服务提升,也离不开农民的土地、环境资源和人力 资源,更需要工商企业的资金支持和先进管理、技术的支撑。因此,谁来新农村建设?应该是“政府+农民+企业”。企业投 资现代农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并且对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链的完善都将 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工商企业这个新主体在未来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政府要有明确的、理性的政策导向,同时辅以制度 约束。

  思考二:土地流转要确保农民利益,要以粮食安全为最高原则,要遵循“三个不得”原则。浙江作为东部发达地区, 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258元,已连续24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不包括直辖市)首位,因此这里的农 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占总承包耕地的28%。但政府也要理性引导农民,农民不能仅 顾眼前利益简单转包、出租了之,可以辅之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同时,在土地流转中,必须强调土地流转要保证土地的用途,要特别注意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业用地,要着眼于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以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遵循的 “两个原则”,即农民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的“三个不得”的原则。这是一个需要在今后的土地流转中严格执行的政策底线,以切实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

  思考三:推进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发展现代农业中涉及土地流转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 农村土地流转,是建立在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逐渐下降,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完善,非农就业稳定提高,农民劳动技能不断提 高等条件下的长期过程。在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既面临着尚未破解的城乡二元结构等深层次矛盾,又遇承受农村经济体制 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压力的情况下 ,土地流转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循序渐进。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激发和保护工商企业投身现代农业的积极性,另一 方面又要做好规划、引导的服务,政府的功能应该从建设前的“桥梁”延伸到建设前及建设中的积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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