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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推跳桥男子是否涉嫌犯罪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5日22:31   CCTV《中国法治报道》

  焦点一  陈富超跳桥行为是否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广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对跳桥者陈富超刑事拘留。有媒体称,如今还躺在医院里,全身多处骨折的跳桥讨薪者陈富超可能会成为跳桥事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跳桥事件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一些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韩玉胜:我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如果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来拘捕跳桥人的话,恐怕在法律依据上确实存在问题,因为按照我们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应该是行为人自己主动去聚集他们,聚集多人,然后一起共同扰乱公共秩序,而在这个事件当中,这个跳桥人显然是自己爬到桥上去,引起大家围观,这种围观不是他聚集的,所以不能把这个众人聚集起来的责任归结到跳桥人身上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那么一个人比如说裸奔,来了很多人,那你说他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那别人要来看我也不要他看热闹的。 这个恐怕我觉得有一点勉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韩玉胜  在我看来,这个跳桥人他的行为在刑法上很难给他认定一个具体的罪名,因为我们现行刑法当中没有对他这种行为作出一个相应的规定。    记者: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玉胜:他当然要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你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交通堵塞,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这种行为属于我们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按照我们《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他应该处以拘留罚款,按照这样一种方式给处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王大伟: 究竟怎么定罪?怎么量刑?它完全要走刑事司法的程序,那么我们尊重刑事司法的程序,我们期待着最后的结果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主持人: 陈富超到底是否需要为自己跳桥讨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是仅仅需要接受治安处罚,相信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处理。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广州市民66岁的赖老伯把跳桥讨薪者陈富超推了下去,导致陈富超多处骨折,现在还住院治疗。目前,赖老伯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赖老伯把人从桥上推下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法学专家也对此作出了解读。

  焦点二  赖老伯把跳桥者陈富超推下去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什么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那么可能刑法上跟这个有关的罪名是三个,一个是故意杀人罪,第二个是故意伤害罪,第三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有这么三个罪名。

  中国人民大学的韩玉胜教授认为,赖老伯把人推下去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韩玉胜 : 当你把人从桥上往下推的时候,你应该知道这个人有可能非死即伤,对这种后果你是应当能想到的,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以想到,这种非死即伤的后果对于老汉来说,尽管他看到下面有消防队铺垫的气垫,也看到下面有很多人,但这个下面这些辅助的设施并不能减轻这个老汉他本身的责任,因为当你往下推的时候是一种外力,而这种外力会造成准备跳桥人的一种伤或者亡的后果,这种后果你对他产生了一种放任的态度,按照我们刑法这个叫做一种间接故意,所以我说这个老汉的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当然他是一种未遂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和中国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则认为,赖老伯把跳桥者陈富超推下去的行为更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王大伟 :他俩并没有深仇大恨,所以他没有故意杀人和故意杀害这种故意。我认为他是没有。他一看到底下实际上铺的气垫的,他认为一把他推下去,也没有多大问题。

  记者:能掉到气垫上?

  王教授:对,能掉到气垫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过失伤害。也就是说他能够预见到他一把他推下去可能这个人伤害,但是他又轻信这个伤害是能够避免的,因为底下有这个气垫,那么还有好多救助措施。那么这是他的过失的行为,造成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阮齐林 :过失致人重伤,这个根据法律规定,这个235条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这样一个处罚。那么如果认为他对造成他人健康的结果,有放任的态度,就是说这么高的地方,对吧,那么我不管你摔成什么样就给他往下一推,那么当然也可以认为他对这个伤害的结果是,明知会造成他人伤害且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如果能够作出这样认定的话,那他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根据234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要重一些,最低是三年,是这么一个情况。法学专家对于推人者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意见不一,但是专家一致认为,赖老伯把人推下桥的行为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很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韩玉胜:如果真的像我们现在看到所说报道当中所说那样,他会造成终身残疾的话,那老汉所面临的赔偿的数额将是非常巨大的。因为你要负责他的后半生,负责他说抚养的人,负责他的孩子等等,一系列的这种问题都会发生,所以我说老汉这一巴掌虽然很简单,但他所带来的责任是双重的,既包括刑事责任,又包括民事责任。几位专家都注意到一个细节,赖伯曾经在几年前参与了一次类似的行动,当时他把一名自杀者抱下来,他还因此受到见义勇为的奖励。但是,对于这个细节的解读,几位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阮齐林教授认为,这一细节更有助于说明,赖伯这次采取的行动,其动机主要还是见义勇为而不是故意伤害,将来在对其量刑时有利。而韩玉胜教授认为,赖伯两次参与自杀事件的解救,不同的后果,不同的法律责任,其实对于公民在面临类似局面时如何依法应对有着普遍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韩玉胜:如果从公安部门来说,他并不提倡公民自己介入这类事件,特别是当警察已经在现场正在处理这个事件的时候,那么由于我们的介入,很可能会使警察前面的工作付诸东流。那么作为这个老汉处理这件事情,我想其实也应该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你现在做的这种行为如果是一个好的结果你应该受到表扬,但如果他你做的这件事造成的是一种损害的结果,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个罪名,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持人:这起跳桥讨薪事件还有很多焦点值得解读,比如,66岁的赖老伯为什么能轻易突破警方的警戒爬到桥上去?这对警方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时在现场警戒线设置,谈判策略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是否有启示意义?再比如,如何改进公共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跳桥事件,跳楼事件层出不穷的问题?我们明天继续为您详细分析。  记者:龚雪辉  张成  童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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