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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部分官员低价购安置房后直接提价转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3日01:00   CCTV《新闻1+1》

  CCTV《新闻1+1》2009年6月12日播出《温州:“安置房”无法安置》,以下为完成台本:

  温州“购房门”事件再起波澜,政府限令补差价,买卖双方齐喊冤。安置房层层转卖,差价谁该来埋单?一买一卖,简单交易是否隐藏腐败?

  从网络曝光问题到官员矢口否认,再到承认存在缺陷,短短几个月,“购房门”事件为什么风波不断,政府处理此事如何体现公信力?“购房门”风波又引发我们怎样的思考?《新闻1+1》为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温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来已经有将近三个月的时间了。本来以为随着当地纪委的介入,这件事情就已经进入了尾声,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这件事情可以说是拔了萝卜起了泥,这扇“安置门”还没有关上,另一扇“差价门”却已经打开。当房主被要求去交上跟市场价的差价的时候,房主说,其实我当时买的时候,就已经是以接近市场价的价格买了,原来这些房主是从买了房的官员手中再次得到的房子。人们的问题是,这个沸沸扬扬的“安置门”事件为什么总是得不到妥善的安置,王教授怎么看这件事?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温州这一次出台一个处理决定,本来是想给“安置门”事件画一个句号,没想到却带来公众更多的问号和惊叹号。“安置门”事件之所以不能得到很好的安置,是因为对官员低价购房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行为的责任到底如何确定,以及背后的深层原因没有去正面的触及,如果这样的话,安置房的事件又如何能得到安置?

  主持人: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这扇“差价门”是怎么被打开的。

  (播放短片)

  解说:

  按下葫芦浮起瓢,这是有媒体对于温州官员低价购买拆迁安置房事件的形容。如今当温州“购房门”事件刚刚平息,没料想又出现了一个升级版的“差价门”,而隐藏在这背后的却是不为人知的新问题。

  根据《经济参考报》的记者报道,连日来,温州安置房事件的购房人分别收到了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的缴款通知书,要求他们必须于6月30日前缴纳房款差价,每平方米大约需缴纳3000元以上,缴纳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不办理缴款、结算手续的,依法解除购房协议。那么,每平方米多缴纳3000多元,这一数字是怎么得出的呢?

  据了解,2004年到2005年间,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将143套好房子内部销售给一大批官员和关系户的时候,使用的是暂定价,而这一暂定价只有8000元,后来经过相关部门的重新审定,确定了当时的市场平均价为每平方米11549元。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如今面对要求补差价的这一通知,一些购房者却表示出了反对和无奈冤屈。

  根据记者的调查发现,这些购房者中有些并非原始购房者,而是通过房屋中介所以市场价,从政府官员和旧城改建指挥部关系户中转买二手房的下家,有些人虽然是直接过户,表面上拿到的是一手房,但实际上也是经过上家提价后买到的二手房。

  以其中的一位购房者蔡先生为例,2006年通过房屋介绍所结识卖家张女士,并从其手中按每平方米9950元,总价200万元,购得一套房子。虽然是直接过户,但分开付款的方式却向我们揭示了其中的猫腻。蔡先生先是付给了卖家张女士10万元定金,然后把其中的169万元通过汇款的方式打给了旧城改建指挥部所属的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剩下的21万元则按照卖家张女士的要求汇到其丈夫的银行户头上,就这样,双方顺利成交。对于这一购房过程,蔡先生表示自己心知肚明,这31万元是卖家张女士的额外得利。后来得知张女士的丈夫是位县级政府官员,如今当被要求要补差价的时候,蔡先生再次找到卖主,卖主明确表示,与我无关,按协议办,风险自付。而对于现在的这种局面,有购房者也表示,这是把清除腐败的成本转嫁到我们头上。

  现在,离补齐差价的最后期限还有半个多月的时间,面对一批购房者的喊冤申诉,相关部门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张和平(新华社温州支社社长高级记者):

  相关部门现在主要的管理部门就是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他们觉得,老百姓当时是以市场价购买了这个房子,等于就是说它是公平交易的,那么你现在再补差价的话,它等于是要重复加钱了,所以他们就不愿意。所以政府认为老百姓提出的这个理由是有道理的,他们表示,要跟上家,等于就是原始卖房者来做工作,尽量做通他们的工作。温州纪委的回应,目前表示,政府不会向第三方收取差价,它讲的第三方是指两次转让的买方,认为政府没有必要与他们发生任何房屋补差价的纠葛。

  主持人:

  好,在我们的讨论开始之前,我们先需要一个权威的法律上的定性。我们来连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卢教授,您好。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您好。

  主持人:

  像温州这种个别的有一些公务员,他们买政府的安置房,还有一些是买了安置房以后,再以高价出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卢建平:

  我觉得这是一种比较巧妙的变相受贿的形式,对于这样一种形式,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或者以其它的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一律都要定受贿罪。

  主持人:

  那就是受贿,这个肯定是无疑的。那我再想请教您,如果说在处理这种事情,定受贿罪了以后,往往会对当事人处以什么样的罚?

  卢建平:

  当然一个是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片子当中所说的这种受贿方式,因为它是新型的,而且是非常隐蔽的、非常复杂的一种受贿方式,所以这个里面涉及的环节可能就比较多,比如说当初他以很低的价格拿到的房子,再搁置一段时间以后,它又以比较高的价格出售了,现在它就不是这个房主。这种方式就是它已经通过套现的方式把房产变成了钱,这个钱我想作为受贿的赃款,它应该是要追缴的。

  主持人:

  我给您的最后一个问题,像遇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像主管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卢建平:

  一个是本来他不应该享受比如说安置房的价格,不应该有这样的资格,那么他现在以安置房的价格拿到了这个房子。另外一个,主管部门可能利用他业务管理的便利,比如说旧城改造指挥部或者城建系统的,从它下属的这些房地产指挥公司拿到了,比如说不应该拿到的房产,应该对于这种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我们一般有一个理解,有一些最低优惠价市场上也能拿到,一般公众都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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