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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司员工因流感被隔离照常发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5日01:1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针对市政府全民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部署,昨天,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希望公众和单位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全民运动”中,担负起各自的社会法律责任,同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健康相关权益。

  因防控甲型H1N1流感需要,配合疾控部门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甲型H1N1(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家居中心和宾馆(旅店)、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等场所,均应成立防疫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实行首见报告制、对员工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等要求。

  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甲型H1N1流感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市昨报告6例确诊病例

  ●第88例患者,男性,17岁,美国籍,从美国乘坐CO89航班于6月22日抵京,因发热由机场送至北京胸科医院,后转至北京地坛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第89例患者,女性,18岁,美国籍,从美国抵达首尔后,由首尔转乘KE851航班于6月17日抵京,19日因发热症状就诊于中日友好医院,后转至北京地坛医院隔离治疗。

  ●第90例患者,男性,8岁,美国籍,从美国乘CO89航班于6月22日抵京,因发热由机场送至北京天坛医院,后转至北京佑安医院隔离治疗。

  ●第91例患者,男性,7岁,美国籍,从美国乘CO89航班于6月22日抵京,因发热由机场送至北京天坛医院,后转至北京佑安医院隔离治疗。

  ●第92例患者,男性,44岁,新加坡籍,6月21日由香港乘CX312航班抵京,因发热由机场送至北京协和医院,后转至北京地坛医院隔离治疗。

  ●第93例患者,女性,41岁,美国籍,从美国乘坐CA984航班于6月20日抵京,23日,因发热到北京地坛医院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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