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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科学界定责任限度 避免问责情绪化粗糙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18:00  人民网
王伟:科学界定责任限度避免问责情绪化粗糙化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生导师、政治学教研部原副主任王伟教授

  第三,《暂行规定》讲的很明确,第一年内不得担任原职,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还要经过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种审批包括公示等等这样一些程序,而且它还加了一条,要征求上一级党组部门的意见,这实际上对这些人的复出提出了更严格的程序。如果确实做到这样一些的话,这个问题是可以较好来解决的。

  一些被问责的干部想“带病复出”,而且即使没有被问责的人也会想“带病升官”。这种情况是已经出现过,可能还会出现的,因此“带病复出”引起大家关注是很自然的。我以为,如果按照《暂行规定》这三个要求认真去做,还是能够比较有效避免“带病复出”。对于重新任命的这样被问责的干部,一个有效措施就是透明度,实际上就是对于问责决定要公开,对他们的复出一个是公示的时间长一点,一个是公示的范围再大一点,甚至可以考虑当时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公开问责,也可以考虑在相应的范围内对重新任命进行公开,这样可能是能够有效防止“带病复出”的。

  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以避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绪化粗糙化

  人民网记者:事实上,在以往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中的确存在着某种粗糙化与情绪化倾向。如何避免这种粗糙化与情绪化倾向?

  王伟:问责的时候可能有一种情绪化,特别是公民对出现一些责任事故、责任问题感到很气愤,在这个时候可能觉得惩处得越严厉越好。情绪化有两种,从公众来讲,倾向于更严厉一点。从干部来讲,根据我们的调研,普遍认为问责一般来讲是对的,但是怎么问责,这是一个问题;或者说,不能把领导干部的责任都视为无限责任。这实际上涉及到了“粗糙化倾向”。

  实际上,党政领导干部的正确问责,其责任应该是与其职权相一致的有限责任。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问责制可能流于形式。即使问责问得看起来很严厉,但是如果问的责任超出了当事人所应付的责任限度,可能也达不到问责的效果。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不都是领导干部自己就能够完全解决的,可能这里面有突发性的原因,还有其它各种各样的原因。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要避免冲撞,要建立正确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评价机制。简单地说,一方面,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来承担责任,也就是他的责任是有一定限度的,要受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如何确定他的责任限度。我们过去讲无限政府是不对的,应该是有限政府;同样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有限的,这是避免情绪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我体会,这里提出了 建立和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权责统一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建立和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要在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范围,使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明确化。二是依法有序原则。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责,怎样问责,都必须依法进行。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责受理机关、问责对象、问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予以规范,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民主公开原则。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行政行为置于民主监督之下。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公开问世责的事由、过程和结果,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民主评议制度等,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和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准确认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归属,严格把握政策,恰当作出处理,做到过错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五是赏罚分明原则。建立和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人民网记者:有人认为,选举与问责是公民社会在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两端,或者说是民主法治的起点与终点。问责制是政体改革的新切入点?您如何评价这个观点?

  王伟: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强调了选举与问责的作用,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它毕竟不是一种准确的说法。选举很重要,问责也很重要。但是问责,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仅仅是政体改革中间的一个环节,它不能代替一切,不要以为有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什么就可以解决了。刚才讲了,要解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要确定他的责任和责任限度问题。确定他的责任限度问题还要有很好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有很多连带的关系。如果把事情简单化了,认为只要抓好这两个头什么都解决了,这是不准确的。如果从强调问责的重要性来讲,这个比喻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一个认识,但是不能把它绝对化,因为问责毕竟还不是最根本的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在我看来它是一种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核心内容是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所以这个问责和行政责任是紧密联系起来的,责任本身是一种行动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但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在我们整个政治制度中还不是一个最核心的内容。

  切入点可以有若干个,如果说问责制是政体改革的新切入点,这一层意义倒是可以说。但切入点并不是说最核心的东西,切入之后,可能引出更核心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首先有一个责任制度的建立,是建立一个责任政府。如果没有上述价值目标,单纯问责,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问责制有重大意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要说这个意义巨大到涵盖了一切,成为最主要的措施;相反,问责制只是整个系统工程中间的一个方面。

  要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搞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东西。例如,健全制度体系,规范问责行为。一是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力。依法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党政首长以及其他问责主体在问责中的地位和权力,以解决谁来监督、谁来问责的问题,确保行政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规范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政府纵向、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职责的不同以及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三是规范问责的事由和情形。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什么事该问责,什么事可以免责,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规范问责的程序。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问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以规范化的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的有序进行,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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