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4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对“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刚提起公诉。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审查此案的事实、证据后认为, 8月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魏志刚,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当行至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线南侧约10米处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来不及采取措施,因而撞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芳芳,致其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魏志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