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记者]: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决议中提到“全国人大要考虑制定一个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内容,有什么样的义务?谢谢!
[蒲海清]:这个决议是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时期制定的,在常委会讨论当中委员们普遍认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这个决议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有不少委员认为,在工业文明进入到生态文明的时代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个决议,有利于我们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观点、态度、原则,这充分阐明了我国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基本立场。提出积极应对措施,体现了民意,也向国际社会表明我们国家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姿态。所以,这次讨论当中以高票通过。
[蒲海清]:同时,这个决议也表明,我们国家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按照巴厘路线图的原则,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处理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这个义务和责任。但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因为按照IPCC报告所提出的,气候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在工业化时代,发达国家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按照历史积累的排放,发达国家约占整个排放量的80%。发达国家应该主动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责任,而发展中国家要在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帮助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按照各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减缓和适应的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不同的责任。最近一些年来,发展中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逐渐增多,比如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排放量比较多的一个国家。但是,中国在历史积累排放上和现实人均排放上,我们是很低的,是发达国家排放的五分之一或者更低。但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发达国家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情况下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这次的决议提出,要全民参与、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要加强科学技术创新,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手段,努力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因为发展中国家现在的排放主要是生存排放,而且其中一部分还是转移排放。我们必须要依靠科技创新,尽可能地控制这种排放,为人类应对气候做贡献。
[蒲海清]:比如,中国现在在植树造林、保护水源、保护空气、防治污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增加了碳汇,减少向空中排放二氧化碳气体。我们这次在人大常委会上高票通过了这个决议,我们将按照这个决议和国家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及原则,努力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统筹处理好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统筹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当然,在这次讨论当中,不少常委委员提出,我们要反对国际上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借口实行市场保护,这个国家立场在网上已经发表了。如果有些记者不了解,可以在网上查询,这次人大通过的这个决议,和中国发展的立场、总体原则是一致的。谢谢!
[中国环境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中国在面对国际减排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了什么样的应对措施。第二个问题,中国最近几年在减排方面取得了哪些主要的成绩?谢谢!
[蒲海清]:我简要回答一下。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实行了全民参与、广泛合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国内和国际、当今利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只有在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高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的原则,加大科研力度,加强科技创新。这是我们总的原则。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和措施,要继续执行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严格考核。在这里我告诉同志们,根据这次解振华主任的报告,2007年提出的,“到2010年使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实际上能耗下降了,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就减少了,今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又下降了3.38%。我们抱着喜悦的态度来迎接2010年实现这个目标。同时,我们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这是以科技为基础,发展以低碳产业为主体的经济。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体制建设,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要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费模式。我们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各个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磋商,互相了解、互相理解,能够使不同的国家都能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原则下,大家一起来应对气候变化,为人类作出贡献。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在草案中对人民武装警察有很多的行为规范,但是我们看不到过分使用暴力的规范。如果有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会有投诉机制来规范他们?另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应该着装和持有证件,“持有证件”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平时不需要出示,只有需要的时候才出示?谢谢!
[王尚新]: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在本法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三章义务和权利里面就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比如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包庇纵容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后面还规定,“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即对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这些都是被禁止的。同时你提的另外一个问题,法律中也有规定。在投诉机制上,我们单设了一章,即监督检查,在这一章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是向人民武装警察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武警部队在接到这些投诉情况之后再依法做出相应的查处。关于出示证件的问题,主要是看实际情况,执行任务的时候需要的时候就出示,法律中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比如要求检查某个人,或者是盘问某个人,人家对人民武装警察提出了要求,有出示证件的需要就出示,有的时候帮助交通警察维持治安,这就不需要出示证件,法律当中规定了几种出示证件的具体情形。
[蒲海清]:刚才有位记者还有一个问题,即这几年我们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这个问题我刚才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最好由解振华来回答,但是他没有来,所以由我代他来回答。首先,我们加强了法制建设,即有法可依。我们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电力法》、《农业法》、《森林法》等等,法制建设的速度是加快的,我们加强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第二,健全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来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国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之后又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我们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三条措施是:节能、减排和增加碳汇。当然,其他所有的政策都是围绕这三个措施来展开的。第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提出了降低单位GDP能耗的20%,提出了相应的指标、政策、措施、目的。第四,我们加强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五,我们调整了产业结构,淘汰了落后的产业,同时发展了一些新兴产业,在这方面,我们这几年的力度也是很大的。同时,在这次常委会过后,我们还将出台更严格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我们还要开发可再生能源。到2008年,我国的平均能源利用量达到2.5亿吨标准煤,占可再生能源的9%。我国的水电建设能力、太阳能光伏电池,以及我们的水电站建设,我们国家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同时,我们增加碳汇。1999年到2003年,人工造林面积达到了0.54亿公顷,覆盖率从1994年初的13.92%,现在已经超过了18.21%,到2010年争取达到20%。我要告诉大家一点,增加一立方米活林木的森林积蓄量,一年会吸收1.83吨的二氧化碳,要释放1.62吨氧气。此外,我们还有一些其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包括一些激励措施,比如激励节能,激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等等,这些措施都在运作当中。从这几年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节能减排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之后,会使我们国家今后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做出更大的成绩,为全人类做出新的贡献。
[人民武警报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人民武装警察法与武警部队现行的有关法律规章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二,武警部队下一步如何学习贯彻人民武装警察法,都准备了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拓成祥]:谢谢武警报记者的提问。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人民武装警察法与武警部队现行的规章、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应该说,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对现行规章的法律化,现行规章是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基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1982年重新组建以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和建设等许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行政法规,这次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制定就是对这些规章的法律化,有利于武警部队的长远建设,也有利于武装警察部队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第二个问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如何贯彻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哪些具体的举措?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基本法律。正因为如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贯彻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工作十分重视。对学习、贯彻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工作做了精心的筹划和充分的准备。主要有以下具体举措:1.拟于近期召开学习贯彻执行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动员部署会,对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深入开展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全体官兵了解和熟悉人民武装警察法。3.编写、制作人民武装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片,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集训,同时把人民武装警察法教育训练纳入部队训练大纲和教育大纲。4.依据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改有关的军事规章,制定有关的配套规章。5.认真指导部队执法行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部队严格执法、正确执法。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我们美国的国会,对于一部快要通过的法律,有的时候一些代表要求最后一小时改变,中国的法律和今天通过的法律有没有什么区别?
[何绍仁]:你看到的这个法律是经过多次修改的,只不过你现在才看到,我们还有很多媒体参加了之前的历次审议,包括我们在网上公布的草案,与现在的草案是不一样的。你可以到网上查一下,肯定有很多的版本。
[蒲海清]:我参与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的主要工作,在草案出炉以前,至少经过了十次修改。在常委会讨论过程中,到会人数之中接近半数人都提出了意见。全体会议当天就修改了48处,并且今天上午草案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又修改了七、八处,今天下午提出了建议表决稿。最后通过的时候,仍然还有2票反对、3票弃权。当然了,你也说到了你们美国的情况,我也注意到了。美国众议院前不久提出了“美国能源安全法案”,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访华的时候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后可能只是得到了半数多几票的支持,通过了这部草案。我们国家现在在民主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现在这部法案通过了,但是仍然还有人反对和弃权,这是非常正常的。大家的认识不一致,也有可能是认识的程度不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请问蒲海清主任,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与哥本哈根会议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在会议之前通过这个决议,对哥本哈根会议的胜利举办有怎样的意义?
[蒲海清]:第一,从办理议案的角度出发,我没有想到决议的通过会影响哥本哈根会议,因为我们的这个决议还远远影响不到哥本哈根会议。第二,我们国家发表了一个哥本哈根会议的立场,这个立场已经说明了我们国家的立场。第三,当然,我们的这个决议和今年即将召开了哥本哈根会议可能也有一些关系,表明了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态度。今后参加哥本哈根会议的时候也可能要体现这个决议案的原则。大家可以到网上查,我们国家的立场与我们这个决议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
[华夏时报记者]:我想请问,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法律中提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笔基金以后会不会拿到国家财政部去?因为国家财政部下面有一个关于能源的基金办。
[蒲海清]:这部法律在这次常委会上作修改,还要再次提交审议修改,所以还没有完全定下来。你提的这个问题,是我们当时两个代表团的议案中所提出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在这里作一个说明。两个议案,一个是上海代表团提出的,一个是浙江代表团提出的。从这两个议案的情况来看,他们认为可再生能源法应该修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们对发展、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机制上的一个问题,即资金问题。现在的这部法律草案中规定的资金是每度电2厘钱作为开发资金,这2厘钱是直接补给电网企业的。首先,电网企业拿到这笔钱,他要收购,要收购就要有所得税,要有税收。另外,这笔钱远远不能解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以及电网的建设。我们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比如风能,基本上是在西北、华北或者沿海等地区,但是西北、华北、沿海是比较边远的地区,是电网建设最薄弱的地方,要建设智能电网,就很难收回建设成本。因此,这次在修改中就提出,能不能把“资金”改为“国家性基金”,基金包括的内容,一是每度电贴补这2厘钱的可再生能源资金;二是国家的专项资金也用在这上面;三是其他资金。把这些统统组合在一起就叫“基金”,将来由国家专门的机构和能源主管部门来统一管理这笔基金。这个观点的修改尚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还在讨论当中,所以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只能提供参考,但是我再三声明,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们只是在修改这部法中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何绍仁]: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人民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