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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官方公布杨天庆团伙主要犯罪事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1日11:53  华龙网

  华龙网10月21日11:10分讯(数字记者陈丹)  10月21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死刑,刘成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亦被判处死刑;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显光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完毕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华龙网记者通报了杨天庆团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一)2009年4月初,被告人李显光与梁某某(被害死者,男,殁年48岁)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矛盾,遂雇请被告人杨天庆伤害梁某某,明确授意砍断梁某某的下肢致其残废。随后,杨天庆组织被告人何彭裕、曾川、刘成虎等人谋划后,有计划地实施对梁某某的伤害行为。4月29日,被告人何彭裕、曾川、李渝、刘成虎、邹猛、卢伟、蒋欣明到本市北碚区北碚宾馆寻找梁某某未果。后何彭裕等人又多次寻找梁某某,均无果,杨天庆对此不满,遂决定由曾川负责。为继续伺机伤害梁某某,杨天庆在北碚区租赁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并以租房为由从李显光处索要现金2万元。曾川带人在北碚区多次寻找梁某某无果后,以有事为由建议由简绍坤负责指认,杨天庆同意。期间,杨天庆为伤害梁某某还准备了枪支,曾川、刘成虎等人进行了试枪。6月24日、26日,杨天庆先后将简绍坤、刘渝带到北碚区与刘成虎会合,并安排被告人简绍坤负责指认、刘渝协助刘成虎具体实施对梁某某的伤害。6月26日15时许,简绍坤指认梁某某后,刘成虎、刘渝即持砍刀猛砍准备驾车离开的梁某某,致梁某某双上肢、左下肢15处创口,大部分创口肌肉断裂,部分创口开放性骨折。随后,李渝驾车搭乘刘成虎、刘渝逃离现场。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系肢体多处严重砍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2009年6月5日,被告人杨天庆因怀疑其妻与雷某关系暧昧,遂决定对雷实施报复。杨天庆将雷某约到北碚宾馆后,指使被告人曾川、刘成虎在北碚宾馆门口对雷力行进行殴打。杨天庆、曾川分别从车上拿出砍刀,曾川持刀砍伤雷某的右臀部。经法医检验鉴定,雷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强迫交易事实 

  2005年3月,被告人杨天庆采取威胁手段,强迫石某将其所有的本市渝北区空港B区48-1的渣场无偿交给其经营。其间,杨天庆又采取威胁的手段,无偿取得陈某经营的渝北区职教中心渣场一半股份。杨天庆接手石某的渣场后至2007年,大幅提高倒渣价格,并采取威胁、拦截等方式,强迫附近的施工单位到该渣场倒渣。以此共聚敛钱财约50万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2004年,被告人何彭裕将一支非制式手枪交给杨天庆保管。2009年7月,杨天庆将该枪交还给何彭裕保管。何彭裕将该枪藏匿于何某家床下的抽屉里。何彭裕被公安机关捉获后,何某将该枪支拿到邱某处藏匿。9月15日,公安机关在邱某位于本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5组的家中将该枪支缴获,同时缴获子弹15发。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能够装填、发射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具备杀伤力。15发子弹中4发枪弹是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枪弹,4发是制式12号猎枪弹,7发是自制12号猎枪弹。 

  四、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被告人杨天庆出资30万元和杨某在重庆市秀山县开办锰粉厂。后杨天庆采取威胁手段向杨某要求撤回投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杨登云被迫返还了杨天庆的投资款30万元,另被迫支付杨天庆2.8万元。 

  五、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 

  2007年8月,被告人杨天庆安排简绍坤为被上网追逃的刘成虎伪造居民身份证。随后,简绍坤通过胡新(另案处理)请托吴朝林(另案处理)为刘成虎办理假的居民身份证。吴朝林利用其在本市渝北区张关派出所当协勤的身份,为刘成虎办理了张贴刘成虎的相片、冒用张国建姓名等户籍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帮助刘成虎逃避抓捕。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其他违法事实

  (一)2005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杨天庆以在本市渝北区两路镇翠云水煮鱼店用餐时吃到苍蝇为由,欲敲诈店主田利10万元,后因田利报警未果。 

  (二)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杨天庆组织孟林等人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高大厦C座重庆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帮王某收债。孟林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三日。 

  (三)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天庆借款20万元给张某,并约定高利,由李某担保。杨天庆向张某收取5万元利息后,又组织简绍坤等人到渝北区双龙大道李某的公司,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要求李某偿还张某的欠款,李某被迫向杨天庆支付了20万元。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曾川、刘成虎参加了以汪显斌(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3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曾川受汪显斌指使为他人解决经济纠纷,并与汪显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曾剑、祝文(均已判刑)携带刀、枪到本市邦兴渝珠花苑售楼部外与该售楼部保安对峙,因警方介入才被迫离开。同月28日10时许,受曾川指使,章相建、黄奎(均已判刑)持砍刀、斧头在江北区兴隆路邦兴渝珠花园露天停车场,将邦兴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彭邦兴停放在此的渝B88818奔驰轿车玻璃砸毁后,由等候接应的祝文驾车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砸奔驰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5469元。 

  二、非法拘禁事实 

  吴某在汪显斌的赌场输钱后,多次到该赌场吵闹,汪显斌为此心怀不满,遂指使被告人曾川教训吴某。2004年3月4日19时许,受曾川指使,被告人刘成虎及章相建、祝文等人驾车找到吴某并强行将吴拉上车,用胶带、绳索封嘴、捆绑后,将吴某劫持到北碚区复兴镇三树村沙田湾一山坡上。以将吴某活埋进行威胁,后经吴某求饶,刘成虎、章相建等人将吴某捆绑在树上后离开。 

  三、故意伤害事实 

  (一)2004年3月24日17时许,经汪显斌授意,被告人曾川指使刘成虎带领祝文等人,赶到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裕街29-6号门市夹层。由段志友持枪进行威胁,刘成虎、宋轶、祝文、郑张波持刀朝余某的手、背、腿等处乱砍,将余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二)2004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曾川指使祝文、任平、李晓明(均另案处理)对伍某实施伤害。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一支路伍某住家附近,任平、李晓明持砍刀朝伍某背、腰等部位砍杀数刀,后由祝文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伍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被告人曾川、刘成虎、简绍坤、邹猛等人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2000年7月21日下午,简绍坤和陈勇、潘代田、朱依平、陈秀林(均已判刑)及潘勇(另案处理)共谋持刀抢夺,约定如有人追赶,便持刀威胁。21时许,简绍坤等6人携带猎刀到本市高新区石桥铺石新路灯光夜市由潘代田实施抢劫,其他人负责接应。潘代田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将杨配戴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金项链扯断掉在地下。杨大声呼喊,巡逻至此的石桥铺派出所联防队员刘某(被害死者,男,殁年26岁)、蒲某、樊某即追赶潘。随后,三名联防队员曾及群众张某也参与追赶。潘代田逃至山林村28号附近时被刘某等人围住,潘即持猎刀相威胁。简绍坤、陈勇、朱依平、陈秀林持猎刀、西瓜刀冲过来与潘代田一起对联防队员及群众乱砍乱杀。曾某右前臂、左下腹及左臀部受伤,蒲某右肩臂受伤,张某左臀部被朱依平刺伤。刘某受伤后退至山林村“雅姿美容厅”门口,陈勇、潘勇继续朝刘某砍杀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某、蒲某均属轻伤。 

  二、2001年3月10日21时许,陈勇、陈华杨(另案处理)到本市渝北区两路镇“飘世界形象设计中心”做保健。杨某(被害死者,男,殁年23岁)等人酒后到此玩耍。杨某因琐事不断指责陈勇,二人为此发生口角。陈华杨将此事电话告知谭健(另案处理),闻讯前来的谭健、简绍坤和陈勇等人一起与杨某发生打斗。打斗中,杨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火药枪扣动扳机未打响。陈勇、简绍坤持刀将杨某刺伤。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锐器刺断股动脉外旋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刘成虎因对邱某(被害死者,男,殁年27岁)不满,决意将其杀害。2002年10月13日22时许,趁邱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林业局大门外的川A67109福莱尔汽车内休息之机,被告人刘成虎邀约李江,二人分别持刀朝邱某背部、腰部捅刺数刀,致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21日,李江被公安机关捉获。 

  四、2009年3月,被告人曾川将一支手枪及4发子弹交给邹猛保管。邹猛又将该手枪及子弹放置于彭德林位于人和万寿山的租赁房内。当彭德林得知邹猛被捉获后,将手枪和子弹藏匿于本市江北区壹江城项目工地B区4号楼1单元负二楼的地梁下。9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地梁下查获手枪一支及子弹4发。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该4发子弹是六四式7.62毫米子弹。 

  另查明,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曾川主动交待持有手枪一支。9月11日,曾川检举何彭裕持有手枪一支。公安机关据此查获手枪两支、子弹19发。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天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 

  二、被告人刘成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简绍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曾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刘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何彭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七、被告人李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八、被告人邹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九、被告人李显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雅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692.35元,由被告人李显光、杨天庆、刘成虎分别赔偿7938.47元,由被告人曾川、刘渝分别赔偿3969.23元,由被告人何彭裕、简绍坤、邹猛、李渝分别赔偿1984.62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十一、被告人杨天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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