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 高星 张海燕 实习生封欢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二审。
考虑到由国务院根据无居民海岛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更为适宜,草案拟增加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海岛保护规划编制问题,草案拟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草案还在第三十五条列举的特殊用途海岛范围中,增加了“国防用途海岛”。
另外,草案二审稿删去了一审稿中“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于海岛利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开发建设等活动”的条款。
据了解,2009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全文在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