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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背景:关于宣传介绍候选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13:11  人民网

  1953年选举法对此没有规定。1979年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彭真同志说:“要向选举人全面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看人,要实事求是地从全面、本质上看,一个人基本好,就是好。主要应从政治、思想、工作方面去看。”

  1982年修改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做了限制,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习仲勋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中说:“在实践中发现(宣传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不够严谨,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

  1986年修改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004年修改选举法,规定除“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外,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使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胡康生同志在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有些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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