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常红 高星) 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进行三审。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指出,国家赔偿的程序比较繁杂,一个赔偿案件大概有9个月,长则达1-2年,受害人受到了伤害,又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建议更多的从人文关怀方面加以考虑,时间和程序上予以缩短和简化。
第一,第9条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建议主动给予赔偿,而不应由赔偿请求人提出要求之后再赔偿。因此,建议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征询受害人并给予赔偿”。另外,“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存在程序上的不一致。因为行政复议是有事先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条件,而不能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时候,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建议第二句话修改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赔偿规定不服的,可以在提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在行政赔偿程序中缺乏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不便于操作。从制定本法的法律角度上来看还不够完善,应增加行政赔偿程序的行政规定。
第三,第25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建议增加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的规定,因为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时就必须进行作为,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法应给予明确规定,保持法律的严肃性,以免让复议机关久拖不决、对反映的问题长期不能落实,积压问题、矛盾,造成群众上访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强化复议机关的职责。建议修改为“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间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四,第34条第1项,“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修改:1.造成身体伤害,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与当前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太一致,也与当前基本条款中的赔偿内容不一致,同时也是产生纠纷、反映较强的一些问题,建议增加“生活营养费”。2.减少了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过于平等,又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太一致,建议修改为“受害人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第五,建议本法增加约束性的规定,既然本法规定了赔偿义务单位、行政复议单位以及申请赔偿受偿人的行为的程序,就应该规定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程序规定办理的法律责任。既然明确了责任和程序,就应该有监督执行的约束性规定,以保证本法有效执行,避免出现因赔偿不能到位、有关单位不作为引起的长期上访或缠访,建议增加一个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