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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4: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王亦君)今日上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大量被非法占压,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须建立管道建设与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的制度。

  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因此有必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管道保护制度。

  管道与铁路、公路、河道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同时,管道在建设、巡护、检测、抢修过程中,与沿线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这些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切实予以规范。

  草案作出规定:管道投入运行后,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管道企业对运行的管道进行巡护、维修、检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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