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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8日04: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将成为历史。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大会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体现人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从4∶1到1∶1

  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于1953年,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城市与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李适时表示,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完全可行。

  近几年来,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城镇人口达到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到2015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可能达到甚至超过50%。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这也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在上次换届选举中,江苏、上海有的地方按照城乡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效果较好,实践证明可行。

  值得关注的是,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直接导致人大代表名额在各省份的分配出现变化。对此,李适时表示,有关代表名额分配问题,将在选举法修改完成后,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统筹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选举法修改征求意见。中央统战部研究室副主任张献生等提出,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够合理,官员代表、企业家代表所占比例偏高,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偏少,不利于反映基层民意,不利于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建议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增加基层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应有农民工代表。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使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更多反映基层声音是选举法实施多年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同时也是个难题。人大代表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议政、行使人大代表权利、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此次修改选举法提出明确要求,今后将通过修改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保证人大代表结构、素质更加合理。

  流动人口选举权已有制度保障

  此次修改选举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如何改革我国的选民登记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每一个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成为各地、各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的法律程序,主要审查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审查的主要依据是户籍。但是,目前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传统的以户籍地为选民登记地的方法亟须改革完善。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赵永琛提出,为了保证流动人口参选,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有地方提出,取消按户籍登记选民的做法,变为按照居民身份证进行选民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以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采用身份证登记的方法进行登记。2006年,上海市区县、乡镇两级选举首次采用身份证在网上进行选民登记,效果很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中发现,广东、江苏、浙江3省的流动人口都已超过了1000万人。其中,广东省流动人口达32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按照选举法规定,流动人口参选可在户籍所在地参选、在现居住地参选和委托他人投票。

  但是,在实践中,流动人口参选积极性不高,参选率低。回户籍地参选,耗时长、费用高,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不愿回乡参加选举;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需要由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些选民因为手续繁琐而放弃;委托他人投票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少外出务工人员没有这种习惯,委托投票实际上也难以实现。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户籍人口确定的,各外来人口流入地一般不愿意拿出代表名额让外来人口当选,这使得大量流动人口中很难产生人大代表。

  对此有一种建议,对于在当地居住达到一定年限、有固定住所或工作的流动人口,应当允许其在当地参加直接选举,在外来人口较集中的地方还可以单独设立选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目前还不具备修改选举制度的条件,所以此次修改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但是,流动人口参加选举在一些文件中有制度保障。

  此次修改明确了选民接受委托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不得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当前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存在选民参选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部分选民认为,选谁不选谁都是“上面定调调,下面画圈圈”,选举人大代表与自己无关,不是“我要选举”,而是“要我选举”。同时,目前实际工作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基本履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

  一些地方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江苏省在2007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普遍召开“见面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率达到八成以上,改变了以往“见榜不见人”的现象,很好地调动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人在不同地方被选为人大代表,对此,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但是,“身兼两地人大代表”违背了选举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精神,实践中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调研中还有人提出,有的人大代表拥有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社会上议论较多,建议明确人大代表候选人要申报自己的基本情况。

  草案增加了两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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