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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委员建议将民事执行工作交给行政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30日10:5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常红 高星) 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两高明报告。陈斯喜委员指出,实践证明,由法院负责民事执行是弊多利少。执行不是法院的优势,执行过程中难于形成执行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公正司法。应当改革现行的民事执行体制,把民事执行工作交给行政机关负责。

  陈斯喜委员分析说,执行不是法院的优势。法院的优势在于它的专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执行活动作为司法活动的延续,虽然也具有司法权性质,但更主要的是行政权,主要是一种行政活动。法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权,其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很难适应执行工作要求。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执结案件总数为9839358件,其中执行案件2225419件,22.61%。1999年至2009年8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465万余件,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总数的25.89%;执结案件2443万余件,占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6.05%。现在全国法院有执行人员35418名,约占全国法院干警数的13%。调研中,有些地方法院的执行人员占法院干警达20%,牵涉法院工作精力更高。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加剧了诉讼难。

  难于形成执行合力。一方面,由于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而法院既不是有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不能对它下达命令,又不是有关行政机关的兄弟机关,没有相互的合作、支持关系,因此,法院在请求有关机关配合时往往不是很顺便,难以形成执行合力。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执行问题,现在往往是由不同行政部门分别执行,造成机构重叠,资源浪费。

  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公正司法。由法院自己执行自己作出的判决,在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就会使当事人进而影响其他公民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现在信访爆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老百姓遇到纠纷时不愿诉诸法院,而更愿意走信访途径解决,个别甚至非法手段解决,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而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出于执行的考虑,又可能会作出一些不应有的妥协,影响公正司法,进一步削弱司法权威,造成恶性循环。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不可能实现法治。

  “解决执行难问题,最主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的民事执行体制,把民事执行工作交给行政机关负责。”陈斯喜进一步认为,执行权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交由司法机关负责,或者在政府下设立单独的综合执行机构,统一行使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各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不再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而只负责执行的监督和执行纠纷的裁判工作。改革执行体制不涉及增加机构的人员,相反将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进行整合,可以减少人员,关键在于下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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