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10月30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海岛保护法草案。
原草案第二章对全国和沿海省域、城市、县、镇各级海岛规划的编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有些海岛城市或海岛镇依照城乡规划法组织编制的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已经包括了海岛保护的内容,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有些沿海县辖区内的海岛属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得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按照全国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执行,可以不再另行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到沿海市、县、镇区域内海岛的不同情况,将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沿海城市、县、镇组织编制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原草案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申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该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应有更具体的规定,草案修改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在“特殊用途海岛管理”一章中,已对国防用途海岛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应在草案规定的特殊用途海岛范围中,明确包括国防用途海岛,要有利于宣示海岛、海域的主权。二审草案第三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人民网记者 秦佩华 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