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审判长通报谢才萍团伙涉黑案量刑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17:24  华龙网

  华龙网11月3日15:44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 徐兴渝)  今日上午9时30分,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谢才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今日14时,该案审判长,重庆市五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谢才萍案的量刑依据。 

  郭胜、甘勇受贿18万 罚当其罪 

  审判长洪涛透露,在本案指控的多项罪名中,除受贿罪最高刑期有死刑、行贿罪最高刑期有无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的罪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被告人郭胜、甘勇共同受贿18万元人民币,根据其犯罪金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程度,对其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罚当其罪。 

  谢才萍主动供述行贿获减刑 

  洪涛透露,谢才萍等犯行贿罪,情节严重,法定刑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但她主动供述,因此给予了5年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于被告人谢才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2万元。 

  多名被告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在本案中,对一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具有从犯、自首、立功情节的,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均考虑了从宽。如:被告人赵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才萍和罗旋,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量刑时,我们充分体现了政策。罗璇归案后协助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在具体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例如,被告人唐晓青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在量刑时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予以了从重处理。这些都是我们对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运用,做到了罪与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相关专题 重庆打黑系列案

更多关于 重庆 打黑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