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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花钱买命”案始末——刑事和解制度的旅程记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12:55   法律与生活

  文/杨海洋

  王刚一案是河南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判的案例。此案在全国也创下了先例。

  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刚(化名)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王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这个全国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引发了社会热议。

  2009年8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 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2009年9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暴力犯罪绝不许“花钱减刑”,依法应该判死刑的被告人 ,做了赔偿也不能“买命”。

  有意思的是,河北高院的这则消息和郑州中院的“花钱买命”消息被登在了200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 同一版面上。事实上,刑事和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笼罩在“花钱买命”的阴影之下,人们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也从来没有停 止过。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做出指导 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全省首例“重罪和解”案

  今年23岁的王刚,是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的一个农民。2008年7月,他经人介绍来到郑州打工。

  在郑州市惠济区一养鹅场打工期间,他结识了老家的一位女孩孟蝶(化名),二人渐生情愫。但是,孟蝶的父母认为 女儿才18岁,就阻止两人交往,心胸狭窄的王刚决定报复。

  2008年11月24日晚9时,王刚约孟蝶及孟蝶的女朋友一起吃饭。当晚11时许,三人回到王刚预定的一家家 庭旅馆后,孟蝶的女友离去。

  按照提前制定的计划,王刚将安眠药偷偷放到绿茶内,让孟蝶喝下。次日凌晨,王刚趁孟蝶熟睡之机,持水果刀猛割 孟蝶的颈部,致其死亡。

  凶案发生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郑州中院提起公诉,孟蝶的家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孟家要求法院判王刚死刑,并赔偿其各项费用23万元。

  后来,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王刚的父亲最终与受害者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 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王刚从轻处罚。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犯故意杀人罪的, 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刚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 法严惩。但鉴于此案系感情纠葛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王刚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 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0月14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处王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的当天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王刚一案是河南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 判的案例,在全国也创下先例。

  据双方律师透露,此案给涉案双方家庭都带来巨大伤害。受害人母亲因痛失爱女而病倒。受害人亲属原打算以最重刑 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后在被告人父母的请求下,加上法院和检察院都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他们最终同意接受调解。而王刚 的家庭贫困,好不容易才凑齐了9万元钱。

  河南首个刑事和解政策出笼

  接到判决书后,原想会被判处死刑的王刚喜极而泣。

  王刚之所以被判“死缓”,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在河南率先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

  2009年8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院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意见》, 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 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在案件中,达到被告人满意、被害人不上诉、检察院又不抗诉的法律 效果。

  在《意见》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黑恶势力、雇凶伤害 杀人等恶性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或者调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文琳解释说: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 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充分体 现了司法的和谐,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 良好作用,符合执法的要义和精神。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相关的法律、司人民法院解释,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 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不仅反映出其主观恶性不大,也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降低,法院可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据他介绍,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提出:对死刑的惩罚原则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保留死刑但严控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认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 ,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而王刚一案符合最高法“宽严相济”、“少杀、慎杀”原则,在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 况下,目前的量刑也是合适的。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一直在关注着郑州出台的这个《意见》,他认为,郑州法院推出的“刑事和解 ”政策,法学界的争议一直没有平息过,两种观点意见相左:一种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就不应当擅自创新,应严格 遵照大陆法系宗旨,唯法律条文至上;另一种认为,当前社会我们不应当片面追求法院判决,要考虑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营造 和谐社会氛围。大多数法学界人士仍赞同前者意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张律师表示,“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 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等类似规定。另外,这确有“花钱买刑”之嫌,而这点也是“刑事和解”方式最让人担忧之处。

  重罪轻判引发全国关注

  郑州中院《意见》出台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方面已有所突破。

  无独有偶,2009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内容作为判决的理 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该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在非恶性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花钱赎罪”。

  虽然出台了刑事和解政策,但这两个法院判决的案件是一般的轻微刑事案件,而郑州中院的重罪轻判案引起了社会更 大的关注。

  有人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作为一项原则来掌握。具体到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 人被判死缓,必须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才有说服力。对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应当谨慎,以防止 司法随意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易延友撰文指出:“刑事和解的适用也应当遵从法律的规 定,应当以法律为基本的限度,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

  2009年9月8日,河北省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暴力犯罪绝不许“花钱减刑”,依法 应该判死刑的被告人,做了赔偿也不能“买命”。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 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据了解,这将是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中,首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做出的官方报告。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 张军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做出指导意见,现正在审批过程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 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张军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 “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张军介绍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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