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条例》的修改阻力来自各级政府
王俊杰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当天,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华网)
这二则新闻出现并非偶然,与近期出现的几个惨烈的事件有关。在成都,一位叫唐福珍的公民在面对政府暴力拆迁时,以命相抗,自焚于屋顶;在贵阳,开发商组织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迁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丢弃于他处;在上海,被拆迁户女主人潘蓉在屋顶拿燃烧瓶和当地政府组织的拆迁队对峙。中国征地拆迁开始步入暴力的怪圈。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能谈下来就开发,不能谈下来就不开发。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和房屋,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民众对于这种征收不服,可以去法院状告政府。
但是,“拆迁条例”却是将这两种关系混作一谈,从而剥夺和限制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政府将拆迁许可证发给了开发商,让开发商作为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而开发商又手持政府发的拆迁许可证作为“尚方宝剑”,化身为政府的代理人,来对抗被拆迁人。这里,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征收行为,原本这种征收只能为公共利益,但政府发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却可以用来搞商业利益开发,并且具有了行政力量的支持;其次,直接面对被拆迁人的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而且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冲突时,政府还作为中间人装模作样地进行裁决。而事实上,谁都知道,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放的,政府本身就是当事的一方,这完全违背“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
“拆迁条例”之所以采取这种让政府在幕后隐身的方式,地球人都知道,这是政府的“土地财政”在作祟。政府用低价从农民、被拆迁人手中拿到土地,然而再高价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这样,政府当然愿意不仅仅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而更乐于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征收土地,发放拆迁许可证给开发商。而且,在很多时候,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开发商的强行拆迁。政府和开发商双双赚得盆满钵满,而被拆迁户的利益就在政府和开发商的合谋中被损害了。
“拆迁条例”如果要修改,就必须解决政府躲在幕后,与开发商合谋牟利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正是地方政府阻挠“拆迁条例”修改,使得修改迟迟不能进行的关键所在。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燃烧瓶与自焚,立法机关应正视并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让幕后的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现身,就必须废除“拆迁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则必须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有权判断“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征地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