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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事件

男子遭暴力拆迁刺死一人
男子遭暴力拆迁刺死一人

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导读:近年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学界呼吁大修拆迁条例。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举行座谈会,讨论修改拆迁条例。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新规有望写入先补偿后拆迁。[滚动 留言]

修改拆迁条例论证会议题 更多>>

国务院法制办表态将抓紧修改《拆迁条例》,专家一针见血指出论证会六大议题:

·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

·补偿标准的问题

·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北大学者:拆迁条例涉嫌违宪 更多>>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依据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拆迁条例修改史 更多>>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拆迁条例》为何难产

公共利益难界定
公共利益难界定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条例修改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杨在明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就我个人的办案经验来看,现在有80%的是商业拆迁,只有20%是公益拆迁。”这就意味着,如果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很多项目就拆不了,这也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结论:修改阻力来自各级政府
结论:修改阻力来自各级政府

“拆迁条例”之所以采取这种让政府在幕后隐身的方式,地球人都知道,这是政府的“土地财政”在作祟。政府用低价从农民、被拆迁人手中拿到土地,然而再高价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这样,政府当然愿意不仅仅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而更乐于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征收土地,发放拆迁许可证给开发商。而且,在很多时候,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开发商的强行拆迁。政府和开发商双双赚得盆满钵满,而被拆迁户的利益就在政府和开发商的合谋中被损害了。

展望新《拆迁条例》

包含征收和补偿
包含征收和补偿

提请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说:“我们今天也讨论过条例的名称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征收、补偿这些都会考虑进去,但拆迁是否也要加进去,还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拆迁’这两个字要在条例名称里永久删除。”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定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定

沈岿表示,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的问题昨天专家也讨论了,而且达成“仍然按照市场价”的共识,不过,对于评估机构非常重要,怎么定,需要一个保证中立的机构,而不是政府说了算。评估机构很重要,怎么定市场价。政府说了算,被征收人肯定不满意。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公共利益界定立法列举可能性大
公共利益界定立法列举可能性大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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