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条例(草案)》增加“征收”、“补偿”内容,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补偿应在拆迁前完成;除涉及公共利益外,政府不得出面为开发商征地
□晨报记者 杨育才
昨天上午9时,向全国人大建言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4名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应邀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研讨会。据记者了解,除陈端洪因事先有其他安排外,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4位北大法学院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参加研讨会的3位北大学者昨天下午做客“强国论坛”透露,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和建言无根本分歧
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研讨会讨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下称“《征收条例(草案)》),这是国务院法制办此前起草的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和原有的《拆迁条例》相比,草案名称中增加了“征收”和“补偿”字样。
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拆迁条例》的5名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向记者表示,草案的内容和他们提出的建言没有根本分歧。“就我看到的内容,草案和我们先前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基本一致,因此我的判断是,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大家应该没有根本分歧。”但《征收条例(草案)》目前尚处于“机密”状态,不便透露具体内容。
研讨会聚焦六大问题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就《拆迁条例》的修改召开过两次专家论证会。沈岿向媒体透露了昨天上午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国务院法制办首先介绍了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从2007年开始修改《拆迁条例》的工作情况;二是目前《拆迁条例》修改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是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沈岿透露,研讨会主要讨论了《征收条例(草案)》的六大问题: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三是补偿标准;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五是争端解决机制;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物权法》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上述学者昨天下午没有透露草案以及研讨会更为详细的内容,但他们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本身就是要落实《宪法》、《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无论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还是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强制拆迁、野蛮拆迁仍有发生。
对此,5位建言者之一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在法理上,《宪法》和《物权法》都高于《拆迁条例》。但在现实中,手拿《物权法》的公民却抵挡不住按照《拆迁条例》“依法拆迁”的铲车。原因在于:一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仅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于、更倾向于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因为《拆迁条例》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再者,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程序和操作机制,很难及时地对《拆迁条例》加以废止或改进。
“《拆迁条例》修改的目标应该围绕对老百姓合法的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王锡锌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还可以规定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研讨会两大争议]
争议1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专家:《拆迁条例》容易引发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
昨天下午,一位要求匿名的与会学者告诉晨报记者,在研讨会上讨论的六大问题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在原有的《拆迁条例》中,并没有区分出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王锡锌认为,这容易引发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出于‘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而应通过市场解决。问题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并非泾渭分明。 ”沈岿举例说,美国底特律市拟迁走一座小镇的居民,将土地转让给通用汽车公司。居民起诉到法院,认为这是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但政府声称这样做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恰恰以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为由,放弃了公共利益标准。 ”
争议2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专家:不应该由地方政府定,要制订全国指导规则
在近年出现的一系列房屋拆迁悲剧中,补偿一直是问题的核心。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也是研讨会的焦点之一。
关于补偿标准,某市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认为,在政府投资改扩建的背景下,如果某地块市值大幅提升,群众不应该享受土地增值价值。这一观点遭到公众和学者的一致批评。沈岿认为,补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房产被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来确定,而不是房屋盖建之初的市场价。
针对征收补偿的问题,王锡锌建议,应当改变完全由地方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做法,而应制订出全国性拆迁补偿指导规则,规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