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2月17日讯 (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的座谈会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展开,而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大新旧条例的关系如何?新条例能否真正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拆迁条例》)的4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新京报》报道说: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草案亮点 理顺原条例与法律冲突
16日上午的座谈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相关条例的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
除了邀请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这五位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外(陈端洪教授因事未出席),国务院法制办还邀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
在研讨会前,学者们拿到了一份《征收条例(草案)》,这是一套关于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全新制度设计方案。据参会的部分专家透露,不同于现行的《拆迁条例》,《征收条例(草案)》在征收补偿主体、补偿程序等问题上基本符合现行法律。几位北大学者称,他们此前指出《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几点冲突,在《征收条例(草案)》中已经基本理顺。
草案内容 房主不愿拆,开发商就只能绕个弯
沈岿表示,当天会议谈及六大内容: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说用什么来界定项目是不是公共利益?“我们今天谈到了例举法,建立一种机制,让民众参与。”
二是关于把征收纳入拆迁程序,谁来征收,用什么样的程序征收、怎么公开、如何征求公共意见。
三是征收时的补偿标准,现在的想法是市场评价,问题是怎么让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保持中立。
四是争端的解决方式,在征收和补偿的过程中,那肯定会有不服的,怎么办?我们想到的是可以行政复议,或者申请法院裁定。
五是强制拆迁的程序和条例,要严格规定,原则上禁止野蛮拆迁,包括断水断电断气等胁迫行为。
六是当拆迁涉及到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利益的时候,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谈判,如果开发商没有办法和房屋所有人谈拢,他就没办法进行项目建设。
沈岿说,他认为第六点很重要,因为“(新条例出台后,)如果是纯粹商业利益的开发,那么,就算开发商说动了一千户,只要有一户不肯搬,那他就要修改自己的计划,这跟国外的办法是很类似的。”
“但我们和国外有一点不同的是,我们的房屋是私有的,但土地是国有的,怎么保护国有土地上的私有财产,还需要详细讨论。”沈岿补充说。
出台时间 新条例出台应该在一年以内
“出席会议的学者和官员的意见基本一致,只是个别地方有不同见解。”沈岿表示,他认为新的条例应该会在一年以内出台,“这个条例接下来还会请更多的专家进行座谈,然后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新华社报道说: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沈岿说,新条例出台前的变数不大,“可能就是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讨论。”
而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王令此前表示,《拆迁条例》是现行的关于拆迁的行政法规,由于《宪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以及《物权法》的颁布,现行《拆迁条例》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此立法机关专门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条例》。他指出,待《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条例》的命运“必然被废止”。
【三大关注】
新条例只针对城市土地唐福珍并非后继无人
记者16日询问与会的北大教授沈岿:“会上提到了唐福珍等暴力事件没有?这是不是意味着唐福珍的悲剧不用重演?”
沈岿说:“略带提到,没有展开。今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人员也到场了,但要注意的是,我们谈论的是《征收条例(草案)》(没有涉及到农村土地问题)。我们看到的因拆迁引起的暴力事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城市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分清。”
沈岿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问题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我们觉得应该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管城市和乡村的征收拆迁,但现在还一时难以出台。毕竟城市和农村的土地不归一个部门管,管城市房屋拆迁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而管集体土地的是国土资源部。”潇湘晨报记者曾鸣
国务院2007年就审议过新条例草案
在16日学者们正式讨论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代表法制办简要介绍了《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进展:
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
郜风涛透露,新草案曾经多次征求发改委,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的意见,并且曾经召开过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这一草案。
修改阻力来自地方政府
参与研讨会的北大学者王锡锌认为,目前修改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