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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将以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7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据悉,专家对条例修改稿草案评价很高,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作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了解,这次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参加座谈的学者共有九名,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姜明安等。

  《征收条例》酝酿两年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公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时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草案说明时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征收条例(草案)》,因为该草案涉及公众利益,会议要求《征收条例(草案)》经广泛听取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再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南都·

  征收条例涉及内容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关于补偿的标准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把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聚焦草案

  “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

  据透露,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就为集体用地。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透露,草案修改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专家看法

  拆迁须先给予充分补偿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物权法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据《扬子晚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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