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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2日09:5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 肖志涛)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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