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常红 张海燕 高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另行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