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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2日10:44  新华网

  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聚焦社会保险法草案:

  退休后可以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详细

  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继续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详细

  全国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草案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详细

  延伸阅读:关键之年中国立法机关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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