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谈村委会任期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4日20:42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 赵超)村委会任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任期应是3年还是5年,再次成为与会者热烈讨论的话题。

  近年来,社会上流传一句顺口溜,“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这句话用来形容村委会班子轮换过快,村干部不能踏实干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开宗明义:“我觉得应该将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这样有利于村委会班子的稳定和建设。如果村委会班子轮换过快,容易造成短期行为。”

  “我同意这种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启接过话头,一口气说出了三大理由:一是如果将村委会任期改为5年,可以与县乡人大政府换届选举保持同步,组织领导、选民登记和选民公布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同时进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工作环节;二是有利于稳定村干部的思想,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三是有利于节省选举经费,减轻农村的经济负担。

  “为了回村参加选举,许多外出务工人员既要耽误工作,减少收入,还要付出相应的差旅费,这些都会影响他们选举的积极性。而且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可支配的财力下降,频繁的选举将会加重村里的经济负担。”朱启说。

  在这件事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的观点与上面两位委员不同,他认为,村委会的任期,应与党章规定的党支部任期2至3年相一致,在党章对党支部任期未作修改之前,现行法律规定的村委会3年任期不宜改变。

  “3年一选,也是对村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郑功成说,“如果这一届村委会干得好,完全可以连任,而且一个村子的人,大家彼此之间都再熟悉不过,不需要很长时间去慢慢了解。”

  对于有些委员提出选举需要花费很多财力,郑功成反问道,“为什么村里搞一次选举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这个问题本身值得我们去反思。如果使这部分支出更加合理化,并且这个支出可以换来更充分的民主,我觉得还是非常值得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武寅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认为,法律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地方,一定不能含糊。但是一些地方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些弹性的,比如村委会任期的问题。”武寅说。

  她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差异很大,农村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在村委会任期上,不宜使用5年或者是3年这样一刀切的硬性标准,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来确定村委会任期的长短。

  不能让贿选破坏农村基层民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村民委员会选举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赵超 卫敏丽)“当前,一些地方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行为,一些有势力的宗族、家族也对选举产生了不良影响,对这些行为应该有明确的界定。”

  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隋明太的观点得到各位委员的普遍认同。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与农村相关的制度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的腐败案件呈多发态势。前不久,广东省佛山市一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2370万元被提起公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说:“如今,农村的贿选已经从经济发达地区蔓延到了落后地区,有的地方一张选票卖几百元。通过这种方式选上的村委会委员就是为了今后在工作中把贿选的成本捞回来。”

  的确,“位小权大”使得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越来越激烈,村民甚至已经对选举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习以为常。但是,贿选是其中最难界定和取证的。

  列席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金亮说:“在农村,人情关系复杂,一些候选人跟村里很多人沾亲带故,不能吃一顿饭、送一点礼就说这是贿选”。因此,一些委员建议,在该法的修订草案中,应该确定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标准,比如达到多少金额、涉及多大选民比例才能认定为贿选。

  常委会委员隋明太还指出,修订草案中规定村民对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对不正当手段的处理权限不明晰,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

  修订草案中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一些委员认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发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对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和职权作出规定。村务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为防止村务监督机构在实践中被弱化,还应赋予村务监督机构财务调查、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提议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权。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则建议,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中应当包含非本村人员,以保障监督的公正性。

  一些委员还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杜绝贿选现象。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认为,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要先产生候选人,这样使得竞选对手明朗化,容易出现贿选。“目前,全国有的省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规定,不进行候选人选举,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从整体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金硕仁说。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