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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岳峰:海岛保护法五个制度设置有益海岛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6日16:15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常红、田兴春、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参加专题记者会,就新通过的这三部答记者问。

  针对有记者关注目前我国海岛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以及《海岛保护法》出台后可能起到的改善作用,倪岳峰表示,我国海岛利用和管理工作确实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它称之为“三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岛保护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海岛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特别是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海岛规划制度是这一次海岛保护法设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法律当中专门有一章谈到了“海岛保护规划”。其中,特别是国家和省一级的海岛保护规划都是必须制定的,其他可以由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市、县、镇一级规划。同时,还包括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

  倪岳峰进一步介绍到,海岛保护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二项主要的制度是海岛生态保护制度。在法律当中对海岛保护,不管是有居民海岛还是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制度,特别是生态保护制度是规定比较全面的。比如说,对于填海连岛的问题,对海岛上一些污染物处理的问题,以及对海岛开发中注意环境容量的问题等等。

  第三项主要制度是我们设定的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项制度是对于特殊用途海岛设定的特别保护制度。

  第五项制度是对于海岛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倪岳峰表示,以上五项制度的设立,对从根本上改变海岛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按照法律第一条所指出的“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岛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会产生直接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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