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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规定海岛名称由有关机构制定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6日22:58  中国新闻网
海岛保护法规定海岛名称由有关机构制定发布
  8月8日,台风莫拉克逼近浙江温州。图为巨浪涌向海岛洞头东屏镇的居民建筑。中新社发叶海峰 摄

  中新网12月26日电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该法对海岛的名称等作出了规定。

  根据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指出,海岛保护工作确实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它称之为“三无”,即:无序、无度、无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岛保护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海岛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特别是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海岛规划制度是这一次海岛保护法设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大家可以看到,法律当中专门有一章谈到了“海岛保护规划”。其中,特别是国家和省一级的海岛保护规划都是必须制定的,其他可以由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市、县、镇一级规划。同时,还包括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这次海岛保护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二项主要的制度是海岛生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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