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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夜连审李庄 8证人全没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31日13:02  新闻晚报

  □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报道

  昨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

  辩方的力量尤为强大,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庭审纪实]李庄一开庭语惊四座

  昨天早晨8时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

  甫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 ”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 ”审判长同样驳回。

  提出5点申请均被驳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

  李庄:龚刚模自称被吊8天8夜

  恢复庭审后,公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细节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到刑讯逼供? ”

  李庄称:“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 ”

  李庄:见龚刚模时我录了像

  李庄作为被告,目前掌握的物证并不多。但他昨日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这是合法的,目前存在北京。”

  在昨天的庭审中,李庄的自信一览无遗,他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我是教他了。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是一名律师应该必备的素质,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

  李庄的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接触过。截至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也就是说,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退一万步讲,即使李庄教龚刚模怎么在法庭上翻供,我们的法官也是有鉴别能力的呀,法官可以不采纳,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证人证言称,李庄诱导龚刚模翻案,然后在法庭上提出鉴定。如果李庄真的做了假证,他还会主动提出鉴定吗?这不是打自己的耳光吗? ”

  程序合法与否成焦点

  庭审的焦点在于龚刚模案及李庄案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李庄的辩护人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的,如何能够保障公平和正义?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案件已经过了侦查阶段,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对该案已无权干涉,因此,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马晓军、龚云飞、龚刚华等证人,与两案均无关,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他们?在被拘留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证词是得不到的? ”公诉人则反驳:“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与本案无关。 ”

  此外,李庄的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龚刚模的3份证言笔录,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两份。而且,后两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之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一模一样,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 ”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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