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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时被“没收”手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11:18   青年周末

  ■上庭时被“没收”手机

  据重庆当地媒体称,马当是身家过亿的富豪,在出事前身兼重庆好几家大公司的董事长之职,被认为是“重庆最有钱涉黑组织的第二号人物”。

  该涉黑案于2009年12月24日开庭,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整整开了8天。刘洋作为马当的辩护律师,全程出席,并为马当的涉黑罪名做了无罪辩护。

  同李庄的案子一样,在8天的庭审中,没有一个证人到庭作证。不过刘洋对此并不特别奇怪。实际上,在他多年的律师生涯中,还从来没有碰到过刑事案证人出庭的情况。在刘洋看来,这已经是惯例,都不足为奇了。

  不过,让他郁闷的是,每次进法庭之前,他都会被搜身和搜包,手机则被要求寄存。他对法警说,你们法庭对手机信号已经做了屏蔽,干吗还“没收”我的手机?但对方说,主要是怕你们用手机录音。

  “录音是我的权利,没有一条法规禁止我录音。”刘洋苦笑。

  作为因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而闻名的律师,刘洋也曾上过国外法庭。他说,凭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律师证,国外法院一般会给他一个礼遇通道,不需要经过门禁,更不会搜身。

  而在国内法院受到的这种“待遇”,被刘洋认为是一种职业歧视。在他看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这种铁三角关系在诉求地位上应是平等的。为什么在法庭上,律师不能获得与检察官一样的待遇?他反问道。

  开庭的最后一天,刘洋在庭上发表了陈述意见,其中特地要求法庭保证律师的辩护权利,保证律师应该享受的司法礼遇。“我希望再也不要出现类似情况,没必要,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外这也是一种身份侮辱。”

  8天庭审 无一证人出庭

  ■我也问了当事人是否被逼供

  青年周末:你们会见当事人时,主要谈些什么?

  刘洋:第一次会见,询问他是否碰到严重违犯程序的情况,是否有刑讯逼供?他说没有。我又问他是否有诱供,他当时回想了一下,说警方有诱供的嫌疑。

  青年周末:你这样问,就不怕过后被当事人供称你用“眨眼”什么的暗示他吗?

  刘洋:从律师角度来说,这是我们必须要问的,我们必须判断我们所阅案卷的真实性。首先要排除非法证据,而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都是非法的,我们会要求法庭不予采信。所以每次会见当事人,我们必定要这样问。

  青年周末:那么第二次会见呢?

  刘洋:我们看完了全部案卷后,有一些疑问需要当面询问马当,特别是当时已经面临开庭,我们要对当事人做一些指导,告诉一些开庭程序上的问题,以及我们的辩护思路。此外,还要对他强调一些技术层面的技巧。比如我们认为,他如果进行过多自我辩护,恐怕会给法官造成一个不好印象,其实他该说的,辩护律师都会为他说,我们倒希望他在法庭上就自己的主观认识做一些检讨,以便给法官留下态度较好的印象,这些都是一些技术性的东西,我们需要指导他。

  青年周末:你们不怕被认为是“教唆”当事人吗?

  刘洋:作为资深律师,应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你的指导权如果用过了,就很容易被别人抓住把柄。千万要注意,在实体证据上不要指导他,不要干涉实体证据。

  青年周末:李庄有一个罪名是唆使当事人翻供,律师不能这样做吗?

  刘洋:律师如果判断当事人受了刑讯逼供,当然应该告诉他勇敢站出来揭露。如果当事人本身没受到刑讯逼供,但律师为了达到诉讼目的,让当事人说假话,我认为这是属于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有违职业规范的行为。这可能已经逾越红线了,但是是否产生犯罪,我自己的看法是不能轻易论罪,不能说是律师伪造证据。因为逼供与否,跟当事人犯罪与否是两码事。

  ■办这种案子要保护自己

  青年周末:作为律师,你们害怕李庄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刘洋:李庄案是一个特罕见的个案,我做律师那么多年了,还是第一次听说这种农夫与蛇的故事。不过,从此事也可以得出教训,我们律师不光会见被告时要谨慎,恐怕在和当事人家属接触时,包括吃饭时探讨案情什么的,都要相当谨慎。如果你不小心说了什么,哪怕是玩笑话,将来都可能真说不清楚了。

  办刑事案的律师,需要对自己有保护意识。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最好两个人以上会见,第二就是会见时全程录音。不过录音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到时候他真要咬你,会说你剪掉了一段录音。

  青年周末:就是这个原因,使重庆本地律师不愿接手打黑案件是吗?

  刘洋:本地律师不愿接手,也是为了避嫌。所以从北京过去了不少律师。但风险比较大,的确导致许多律师把刑辩视为畏途。近年来案件的刑辩比率越来越低,就是最好的证明。

  到现在,重庆方面已经对三名为涉黑人员辩护的律师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李庄和他的副手,以及一名重庆律师。

  青年周末:你对马当的涉黑案做无罪辩护,但对行贿不做无罪辩护,这是一开始就这样决定,还是逐渐产生这样的想法?

  刘洋:是逐渐的。我们律师不会先入为主,不管当事人告诉他的亲人多么无辜,我们轻易不下定义。我们一切的思路都在阅卷中形成。因为当事人有两个律师,我们两人各阅各的卷。阅卷以后,我们碰了一下各自的辩护思路。结果是,对当事人的两个主罪做无罪辩护,我们之间没任何疑义。

  ■八天庭审没一个证人出庭

  青年周末:在你参加的这次庭审中,有证人出庭吗?

  刘洋:8天的庭审,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实际上,在我多年的律师生涯中,还从来没有碰到过刑事案证人出庭的情况。这次李庄的案子中,公诉方的8个证人也是全部没有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但后来最高法院又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例外,比如未成年人、患病者等,而第四个例外是“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是什么原因?这个条款一出来,只要不出庭的都可以往上贴。在李庄案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也成了原因。

  青年周末:证人出庭,意义何在?

  刘洋: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质证。我举一个很鲜明的例子。比如说我参加的这次庭审,公诉书中发表了一些证言,这些证言说“他有两辆车,还有专门司机和保镖,很威风,我们都叫他大哥,我们认为他是重庆的老大。”类似语言组织起来,让人觉得这个人肯定是一个无恶不赦的黑社会老大,可是这个问题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如果证人出庭的话,我们就可以进行一些质询——你说称呼他大哥,你是敬重他?还是他打过你骂过你?等等。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就可以恢复事情的真相。

  青年周末:在李庄的案子中,如果证人不出庭,你认为法庭会采信那些证言吗?是不是证人出庭在这个案子中尤其重要?

  刘洋:我所知道的几乎所有刑事判决,都是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依据公诉方提交的证言宣判的。这可以看作是法庭在对警方和检察机关绝对信任的基础上做出来的判决。我认为,从职业分工上来说,控方和辩方是相对等的两方。在对李庄提起诉讼时,控方应该大范围回避。控方在这案子中是一个当事人,一个利害关联人。

  至于8个证人的证言,眨眼睛之类的说法是荒谬的。我眨没眨眼睛,我眨了什么样的眼睛,我眨眼睛什么意思?这些实在都不足为凭。在李庄案中,对李庄唯一一个真正的不利证据是,有个警察作证说李庄收买他。这个问题很关键,疑点也非常多,该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不是说你不愿意出庭就不出庭,法院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得不到质证,根本无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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