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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辩护律师质疑证人不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11:18   青年周末

  李庄案辩护律师质疑证人不出庭:

  我们在庭上没法询问

  2009年12月31日晚,辩护律师高子程在接受《青年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在前一天刚刚结束的庭审中,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证人不出庭,并被警方控制,这本身已经违法。”高子程说。

  青年周末:证人为什么没出庭,有理由吗?

  高子程:这些证人没到庭,有关方面也没有提任何理由。就是通知我们说,证人不来,就完了。如果法院明确要求的话,这些证人是可以出庭的,大部分证人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中。

  青年周末:证人不出庭,对你给李庄的辩护有什么不利影响?

  高子程:李庄本人,以及我们两个律师,都是强烈要求证人出庭的。警方在羁押证人之后,取得了口供。我认为在这些证言中,可能存在着虚假和矛盾之处。但证人不出庭,我们也没法询问。那么,这些证言的可信度,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青年周末:证人如果出庭,你们会怎么做?

  高子程:证人出庭之后,我们可以当面就一些疑点对他进行询问,要求他进行解释。这样我们才可以排除一些矛盾之处,才可能发现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青年周末:证人没出庭,违反了什么规定吗?

  高子程: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没有传唤他们,这是违法的。警方把证人控制起来,这更是违法的。在控制状态下进行取证,证言很可能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主要问题在这里。如果证人出庭的话,至少在法庭上他有言论和人身自由。这时他的回答就可能是真实的。

  青年周末:你们提出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法庭起初不同意,为什么后来又同意了呢?

  高子程:起初我们要求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被法院驳回。但我坚持必须进行鉴定,如果不鉴定,就可能说明控方在掩盖什么。后来法院就同意了进行鉴定。但当事人手臂上的伤痕,伤情鉴定上既没说是以前就有的旧伤痕,还是新伤痕。这就带来了很大的遐想空间,所以我们要求再次进行鉴定

  青年周末:控方的全部证据你们在法庭上都掌握了吗?

  高子程:此前控方说有99份证据,但在开庭时并没有全部出示。没宣读的证据,也不给我们看。我们要了,但他们不给。法律有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但我们连看都没看到,怎么对它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呢?

  青年周末:你没有对法官指出这一点吗?

  高子程:我们在庭上指出了这一点。法官的回答是,尊重公诉人的意见。所以说,不给看就不给看喽。

  青年周末:你们现在对李庄做无罪辩护,胜诉的把握性有多大?

  高子程:我不知道,不好说。但我很忧虑。以我的理解,从理论上来说李庄是无罪的,或者说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有罪。但仅仅是理论上,至于怎么判,还是要看法院。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

  书面证据应该排除掉

  2009年12月29日上午,“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等十多名来自高校及律师界的代表,就李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质证一定是当面对质而不可以只是出示一张纸。否则律师将无法当面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贺卫方教授接受了《青年周末》记者的专访,专门谈到了李庄案中证人不出庭的相关问题。

  青年周末:《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后来最高院出了一个141条司法解释,为证人不出庭预留了空间,这是不是导致我国刑诉案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原因所在?

  贺卫方:应该说不是。证人不出庭这种情况早在141条出来之前就很普遍。我认为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首先是法院在这方面相当懈怠,相当放任,任由相关证人想出庭就出庭,不想出庭就不出庭。甚至包括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都没有证人出庭。比如说福建的黄金高案,那是引发海内外相当关注的案件,涉及到100多个证人,但没有一个证人出庭。

  其次,或许是因为中国整个刑事诉讼的结构,让检方处于一种压倒性的优势。检方的一些所谓已经确定的有罪证据,可能会因为律师的质证而被否定,检方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如果检方不愿意他们的证人出庭的话,法院看来是没有多少办法的。法院没有办法强制要求检方把证人送到法庭上来。

  当然,证人出庭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风险,也是有些证人要顾忌的。有的证人会觉得,在法庭上当面指控,可能会带来一些危险,比如受到报复。

  不过,在国内的刑事案中,证人虽很少到法庭作证,但受警方传唤录供却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跟国外通行的惯例刚好完全颠倒。

  青年周末:国外是一种什么情况?

  贺卫方: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疑和质证。现代各国刑侦制度都通行一条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但在中国的情况正相反,警方和检方都是特别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法院其实很弱势。在业内有所谓“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样一句话,就是说前面做成什么样了,法院就只能接受什么。

  我们虽然有一个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像现在这样一种书面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后,到底算不算质证?我个人认为,根本不算。按照英美等国的法律,书面证词是一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一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青年周末:我们知道李庄案中的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那么按照这个法理,这8名证人的证言都该被排除掉?

  贺卫方:对!证人没有出庭,律师怎么去质疑一张纸?假设它是被胁迫、或者是出于某种目的——比如说诬告律师,律师怎么去揭露这样一种纸面上的证言?就李庄这个案件来说,龚刚模如果因揭发李庄被认定为有功的话,能获得对他最有利的一种结果。

  青年周末:如果李庄案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就判了,对审判结果的公信力有什么影响?

  贺卫方:现在还没有判。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李庄和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人出庭,但检方没有把这些证人交到法庭上,也没有什么合理的理由,我认为这种做法已经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声誉带来很大的损害。也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青年周末:还有一个问题,《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视,但现实中可能会做不到,这怎么办?

  贺卫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的确面临很多阻力,律师当然也可以要求警方不要监视,但很难解决。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中,真的是谨小慎微。如果得罪了警察或检察院,一个律师就很容易被诱进《刑法》306条中去。这是中国的现实。

  青年周末:李庄就是因306条被拘的,这是一条争议很大的法规,你认为近年有没有修改或废除的可能呢?

  贺卫方:这在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呼声都很高。但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往往是各种利益的较量。如果说来自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声音都是反对的话,那么这种要求修改的势力就会显得势单力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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