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意见征集2月5日截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6日00:22   央视《新闻1+1》

  解说:

  去年12月,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了蹊跷,通过工商部门查询,中标的这家公司在2007年11月就注销了,从成立到注销还不到一年。巧的是这家公司经营业务到2007年,恰恰是养犬办招标购买管理设备的一年,与养犬办签订的购买合同,也是这家公司唯一一笔超过万元的单子,这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这个公司难道是专门为了这笔招标而成立的?新采购的床为什么脆弱不堪?新采购的空调为什么选择了贵的?新中标的工资为什么做了一笔生意就神注销了?

  政府采购首先面对的就是公众的眼睛,招标程序否合法?招标过程是否透明和公开?面对公众的疑问,有关部门又该如何回应?从2003年实行《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集中采购,一方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陆续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面对。如何让政府招标继续沿着阳光采购的标准迈进,新的《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确还需要做出很多调整。

  主持人:

  刚才短片里面说了三件事,不妨一件一件来分析一下。比如说郑州养犬办这件事情,它也经过招标了,它也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程序上面的,但为什么禁不住推敲呢?

  王锡锌:

  其实在这里,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样一个供应商,他完成了这样一个政府采购交易。但是如果说,我们看到这种信息,经过充分地披露。这个个案中,是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的充分的信息,发现这个供应商,其实他只有一笔像样的交易,超过一万元的交易,就是这么一起,而且他就是和养犬办来做的。

  这里实际上就让很多人联想到,在一些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它就是一个里应外合。就是我采购人想要采购一些货物,这些信息透露给了某些人,而且有些人为了这样一个采购专门来组织起这样一个公司,提供这种服务。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供应商的代理资格问题,首先涉及到代理资格,首先说供应商资格有一个预审,并且对社会公开。那么临时注册一个公司,专门针对某一项交易,我觉得就可以避免。我想这里面,之所以这种临时成立的公司做一次买卖,能够得逞,主要还是招标的程序出了问题。比如说招标程序是不是有足够的竞争者?第二,招标的流程是不是对所有的竞争者,甚至对真正的东家、对公众是公开的。

  主持人:

  这些东西在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里面有没有规定?

  王锡锌:

  应该说,其实这些原则都是有规定的,我觉得很多原来的这种政府采购法里面,比如设定的这种公开的基本原则、竞争的基本原则还有招标流程的最基本的规定,应该都是有的。

  主持人:

  为什么会钻空子?

  王锡锌:

  其实在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这些政府采购的详细信息是不是充分地对公众公开了?比如说有的地方也招标,那么招标的时候,它发一个招标公告,仅仅是登在报纸上,一个很不起眼的位置,一般人不会去注意,而且公示的时间可能比较短。这个时候谁最有可能知道?那就是里应外合的那个供货商,他知道了,他来投标,他就有可能获得这种优势。

  主持人:

  这是郑州的事。我们再来看格力的这件事情,因为格力公司也在打官司,因为他们觉得,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产品这么好,而且报价要比最后它采纳的那个要低400万,你不能采纳我的,这是为什么?像这种事情,像《政府采购法》里面,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我作为采购方,我完全可以说,你虽然价低,但是我需要质量更好的。

  王锡锌:

  对。

  政府采购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花钱的量和质,都要达到最佳的效果。所以在量上来说,当然是花得钱越少越好,能够纳税人节约更多的钱,这正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但是在这里可能也需要考虑一个质的问题。因为信息的有限,所以现在我们还不能够判断,在一个个案中,比如说这个格力这个个案中,是不是必然的存在,只买对的,不买贵这种情形。但是应该说,这种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存在的。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形?我觉得不外乎是两个。第一个,可能采购商在采购的时候,规定了一些标准,比如说像格力这个个案中,它提了一些参数标准。涉及到这些的时候,可能我们就很难用最低价来评价了,它使最低价这样一个取舍的标准变得比较困难,因此就有了综合平分法。而一旦用综合平分法,它会使得整个比较的标准,相对来说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需要考虑一种非常具体的性价比,而且要对所有的投标者,要有一个充分的信息的公开。

  主持人:

  像这种加入到了搀杂进了一些技术因素,比如说它有技术要求了,可能外人就看不大清楚了,但是刚才您也提到了一个现象,就是很多对普通人来说,一眼有能看出来,政府定价的东西,反而比市场买的普通商品要高,这种情况怎么杜绝呢?

  王锡锌:

  这种情形其实特别多地就出现在一些,比如说零售的,零买的这样一个些所谓政府采购的典范。比如说我们一些政府部门,还有一些高校购买电脑的时候,其实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那就是为什么我们通过政府采购获得的商品,比市场上要贵?

  主持人:

  什么原因?

  王锡锌:

  我觉得这里面可能是因为指定的,比如说供货商是不是足够开放,是不是能够引入充分的持续的竞争。如果没有这种充分的持续的竞争,比如一个供货商,名单确定了,他的变动的频率太低,甚至不变,那么这时候就有可能导致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它就会导致这种高价的问题。

  主持人:

  王教授咱们再看看重庆学校里面宿舍床的这件事。这件事都不应该发生这种结果,因为它招标的结果是不符合招标的标准的。

  王锡锌:

  其实这里就是在整个采购的过程中,对于政府购买的某种商品的质量,应该说完全没有一个负责任的这样一种验货的程序。假如说我们谈到格力这个里面,还涉及到一些技术参数,这样一些比较复杂的因素。像所谓的这个“床脆脆”这种情形,其实这一块只要通过一种简单的验货,或者说有必要的监督。

  主持人:

  谁来验货,谁来监督?

  王锡锌:

  一般来说,采购它是有一个代理商,但是最后是采购人,或者代理商应该,对这种购买的货物要有一种严格的检查。我们想,如果是自己去购买的话,它肯定要对验货这一块非常认真。所以在这个情形中,公众往往会产生一种怀疑,既然你没有这种明显可以发现的问题你没有发现,那么就有可能被人们质疑,是不是存在一种内线的利益关系。

  主持人:

  像重庆这个“床脆脆”的事情,它问题出现在哪儿了,以后怎么去堵住它这种漏洞?

  王锡锌:

  其实这里面我觉得就是一个责任。首先是一个事先的依然要强调对购货质量的一种检验问题。

  主持人:

  谁来把这个关?

  王锡锌:

  我刚才已经说到了,就是整个采购的部门。采购部门必须要有,如果没有的话有一个事后的。我觉得事后在这一块,事后有一个追责机制,或者这种追责机制它的落实能不能及时,能不能到位。比如说像“床脆脆”这种情形,这是属于明显的失职,甚至渎职,我们先不说可能存在的这种交易行为,至少失职渎职存在的。这种情形一旦发生,我觉得必须要给予严厉的、及时的制裁。

  主持人:

  刚才我们看了几个案例,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也能够看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出现的一些被人钻空子的机会,这恐怕也是之所以出台这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这样一个原因。接下来我们就关注一下,这个实施条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堵住这些漏洞?

  (播放短片)

  解说:

  中国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三代血亲需回避政府采购;国家规定政府采购血亲规避能起到应有效果;对官员的三代血亲不必战战兢兢。

  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眼下对于国务院法制办4天前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搞》的讨论,可以说越来越热烈。而之所以做出如此详细的规定,目的也是为了保证采购程序的完全公开透明,从而尽量避免在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除了大家关注的三代血亲,新条例还在厉害关系、本国货物等细节上,都进一步加以了明确。

  今天,面对新的《征求意见稿》,各种意见的激烈争论本身就是新条例出台后,能否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前提。而全社会对《征求意见稿》的关注,也不仅仅停留在决定是否明确,以及对一些细节的关注。大家关注更多的是新法出台以后,能否得到贯彻和执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将怎样进一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新条例的意见征集,下个月5号就将截止,而条例何时出台,大家也都在期待。

  主持人:

  王教授,这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面有一条,大家非常关注。就是说叫做“三代血亲需回避政府采购”,但是中国有句老话,叫举贤还不避亲,怎么做生意就避亲了呢?

  王锡锌:

  我觉得,这种三代血亲的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应该说是必要的。尽管我们刚才说了,“举贤不避亲”等等这样一种结果的公正问题,但是采购它首先也一个流程,整个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假如存在这种厉害关系的话,就算你结果做得很好,可能人家还有这种质疑和担心,我觉得这种规定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应该说它是不是够的。为什么说不够呢?因为我们讲到这个,三代血亲这种限制,但是我们中国的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有老同学、老战友等等,所以范围上应该要进一步地扩大。第二个,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真正要落实到位,比如说三代血亲我怎么知道,回到头还是得把信息公开了,让这个大家能够成为东家去瞪着眼睛去看。

  主持人:

  也就是说瓜田李下的事不去做。

  王锡锌:

  对。

  主持人:

  还有一个,就是这一次有一个本国货物,有一个非常细致的描述,这是为什么?

  王锡锌:

  因为我们原来《政府采购法》,也体现了政府采购应该要优先考虑本国的货物。这个在国际上是一个惯例,但是原来政府采购法对本国货物没有做一个规定。什么要本国货物?我们现在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现在“made in China”,这个已经很多了,中国制造很多,但是是不是在中国制造就一定是本国货物呢?因此认定上可能需要有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这样可以做到平等对待。但同时又可以真正保护我们本国的这样一种经济。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采购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