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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治明等涉黑案8名被告分别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8日21:0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1月18日电 (杜远)1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李治明等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检方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8名被告人涉黑罪名不成立。法院同时还认定上述8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征,8名被告人分获16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12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案首李治明等8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罪名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渝中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案首李治明在申请设立创造者公司的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李治明还在同年6、7月间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黄某的人身自由,后从黄某处取得人民币8000元。此外,李治明还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及他人在2008年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行为。

  在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渝中区法院认定本案8名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完全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大特征。法院认为,从组织特征上看,该团伙人数较少,除被告人李治明外,相对固定的成员只有2人,其余被告人均系临时邀约,并不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从经济特征上看,该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从事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00余元,虽然没有达到一定或者较大的规模,但在这个要件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只是较弱。

  从行为特征上看,该团伙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个要件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从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来看,被告人李治明等人虽然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者形成心理强制,使其安全感下降。但并没有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垄断地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据上述理由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四大特征中被告人李治明等8人只是基本符合其中的两个特征,而其中最本质的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却不具备。

  但法院同时也认定,被告人李治明等八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在3人以上,有明确的领导者和骨干;作案区域相对固定;行为特征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渝中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治明犯抽逃出资罪,犯敲诈勒索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其余7名被告人分获2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重庆此次的“打黑大审判”中,此前就有法院裁定涉黑案部分被告人的涉黑罪名不成立。在去年12月底一审宣判的重庆亿万富豪黎强涉黑案中,就出现了多名被告人涉黑罪名被判不成立的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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