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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7种公共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9日02:24  扬子晚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就是俗称的新拆迁条例今天开始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在其网站公布全文。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信函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fwzs@chinalaw.gov.cn

  新华社昨天披露了新拆迁条例的部分内容。此前媒体猜测的“先补偿再拆迁”得到了证实。同时,“拆迁”二字确实没有再出现,表述为“政府征收房屋”,“强行拆迁”被表述为“强制搬迁”,也证实了媒体此前的论断。这意味着我们所熟悉的带红圈圈的“拆”字将不再出现在墙上。而舆论最为关心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新条例也给予了明确。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旧拆迁条例的北大五教授之一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拆迁。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作了界定,包括下表的七种情况。(本报明日将邀请权威专家为您详细解读)

  七种“公共利益”如下

  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要点

  补偿不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专章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征收房屋前必须公开听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不采纳理由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锡梓认为,这表现了对“程序公正”的重视。

  危房改造需90%以上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断电断水暴力拆迁要究刑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应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意见稿还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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