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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射执行死刑切合人道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1日15: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新环

  1月25日,《北京青年报》刊载题为《北京执行注射死刑,行刑人员培训完毕》一文,报道北京自今年始将逐渐推 行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也将全面投入使用。担任死刑执行任务的市一、二中 院专门担任注射死刑行刑的法警,已经培训完毕。今年北京这一司法文明的重大改革,备受社会关注。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其所具有的惩罚性与痛苦性是 无与伦比的。人类在其历史进程中精心地、无所不用其极地设计出层出不穷的方法、技术和器具去虐待、折磨和摧残他人的身 体和精神,务求使行将赴死的罪犯,在不失去其感官知觉的情况下体验到最大限度的痛苦。古代执行死刑的方法,穷尽人类想 象的极限。学人王永宽所著《中国古代酷刑》描述了死刑的施行手段: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剖腹、 割喉、抽肠、射杀、沉河、绞缢、鸩毒等,执行死刑,意图使犯罪人受痛苦,备尝惨痛而毙命,故其所用方法不一而足。诸如 凌迟等,残忍之极致之严酷之野蛮,令人目不忍睹。随着天赋人权观的普及,对于残忍刑罚,大肆挞伐,上述诸等残酷方法, 已为近代各国次第摈弃。大多数国家开始采用绞刑等速决方式替代执行死刑,还有一些国家采用枪决、电毙、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目前以注射处死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国家虽然不多,但用注射方法结束死刑犯的性命不仅便利经济,而且可以尽量减轻死 刑犯的痛苦,死亡迅速,是尊重死刑犯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表现,切合文明司法、人道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为“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采用枪决、 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对于死刑执行方法中的“等方法”,只能是比枪决或者注射以 外更为人道的方法,绝不可采取比枪决或者注射残酷、不人道的方法。

  将长期以枪决方式对死刑犯实施死刑改变为以注射方式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1997年 云南昆明市中级法院率先实施了注射的死刑执行方法。此后各地法院积极尝试这种执行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由谁实施注射,一 般认为,应当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在死刑车上,由执行法医、法警用胶管帮罪犯扎起手臂,需要注射两针,先向其静脉注射 使其麻醉,紧随其后注射毒剂。从注射药物到死亡,时间约35秒左右。注射毒剂系科学研制,之前在动物身上进行过活体实 验,药物剂量足以致人死亡,不需补注;而且该药物科学的毒理作用,能够使被执行者迅速死去,没有任何痛苦。

  当然,根本上的人道关怀是废除死刑,而在死刑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禁绝采用酷刑毙命不失为死刑方式的人道情怀。 今日之死刑已失去往日复仇之功能。与电毙、枪决相比,注射意味着痛苦的减少,符合文明法则和人道原则,符合联合国关于 死刑政策所载“判处死刑的执行应尽量以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为之”规定。于此,北京行将普遍实行的注射死刑执行方法,留 给人们些许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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