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 王新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十大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一、贵州省林业厅原厅长张锦林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二、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林业局林政科负责人陈秦玩忽职守造成育林基金流失110余万元案;
三、河北省武安“2·17”爆炸案背后武安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国土资源所所长周彦刚等人渎职案;
四、重庆市秀山县国土局锰业执法检查站黄良芬等18人滥用职权私放运矿车过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18.75万元案;
五、黑龙江省鹤岗市富华煤矿“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背后杨仁龙等5人渎职案;
六、河南省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曹伟建、许洪涛玩忽职守导致国有土地非法改变用途,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案;
七、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刘德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造成直接损失2600余万元案;
八、山东省临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7·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背后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周玮、李洪波渎职案;
九、江苏省盐城“2·20”水污染事故背后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四分局局长夏从海等4人渎职案;
十、湖北省大冶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黄辉、总工程师黄武德在大冶湖一号桥改造工程中渎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40余万元案。
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转入常态
本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 王新友) 今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披露,全国检察机关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圆满结束,专项工作中涌现出的百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透露,此类工作转入常态化后,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
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高检院党组对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十分重视,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高检院先后两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部署,普遍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本地抓好专项工作的具体措施。高检院先后派出20余个工作组,深入各地对专项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级院坚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案件的督办工作,使专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
在专项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把专项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严肃查办了一大批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环境资源、城市公共建设资源等渎职犯罪案件,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有效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三难一大”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期间,坚持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推动专项工作发展,在推进专项工作中完善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各省级院强化带头办案、指导办案和督办案件工作。各市、分、州院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灵活运用提办、交办、参办、督办的方法,切实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在重点行业进行集中打击,办好一案、突破一片。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河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广西、新疆等省市区院都结合办案实际,认真分析土地、林业、城建、环保等领域渎职案件的发案特点、表现形式和侦查规律,不断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了专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还健全完善了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机关各内设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等,在专项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充分显示出机制创新给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的生机和活力。
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介绍,各地检察机关以专项工作为切入点,锻炼了队伍,带动了反渎职侵权整体工作稳健发展。2008年全国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8939人,同比上升了4.6%;2009年共立案侦查9355人,同比上升了4.7%。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数量、质量、效率取得了新的进展,机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也都取得了新的进步,这对扭转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相对薄弱的状况,开创新的局面显得尤其重要。
据悉,2008年4月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突出查办了一大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共受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六类重点案件线索6394件,立案侦查5603件6513人,通过办案共挽回经济损失4.33亿元,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