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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游走在法律边缘

  文/小非

  面对婚姻危机,是抽刀断水,还是一忍再忍?为减少草率离婚,“试离婚”在争议声中频频出现。“试离婚”是挽救 婚姻的良药吗?它如何能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

  “试离婚”公司横空出世

  2010年1月4日,郑州市民政局的统计数字表明,该市2009年协议离婚的总数为14438对,且离婚年龄 段越来越年轻化。 与上述人群相反,春节前夕,经过了3个月的“试离婚”,郑州市民黄静决定终止草率离婚,和丈 夫林辉复合。黄静是一位年轻妈妈,她有个一岁半的女儿。这个家中,婆媳关系很不融洽,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而丈夫 总是站在母亲一边,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黄静多次提出离婚,林辉死活不同意。后来,林辉被逼无奈,说要不先“试离婚” 吧,于是两人签订协议。“试离婚”后,丈夫一人搬到单位宿舍,婆婆也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女儿独处的黄静心态平和 了很多。分居后,她吃饭不容易,带孩子不容易,一切都不易,女儿还小,想及丈夫的好处,黄静觉得还是离不开老公。那天 ,不善言辞的丈夫向黄静诚恳道歉后,两个人随即复合了。 黄静与林辉的“试离婚”,只是众多家庭中的一例。 “试离婚”一说,还比较稀奇。从2009年9月,上海一些“离婚公司”横空出世,成为继试婚、丁克之后的又一婚姻新名 词。离婚公司推出“试离婚”服务,让“冲动是魔鬼”的夫妻们签订协议,接受一般为6个月的缓冲期。 离婚公司负 责人表示,由于现在的离婚手续相较以前简化了很多,因此在盛怒之下,一些夫妻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脱口而出“我们离婚 吧”。事实上,不少离婚都是草率行为。“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的前提下,在生活上先离开一段时间,两个人在 生活上彻底分开,并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相当于给婚姻一个缓冲期,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 出理智的选择。 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上面除了标注男女双方的姓名、职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对两人的恋爱和婚 姻情况进行盘点,如男女双方于哪年认识,哪年在某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孩子的情况等。协议上,双方认可彼此的婚姻起初 几年感情尚好,现双方分歧较大,已有离婚的意愿,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一致同意试离婚。 “离婚公司”负 责人表示,“试离婚”是对婚姻的一次补课。因为有婚姻专家指导,有助于夫妻双方度过婚姻危险期。一般婚姻康复期就是6 ~12个月,有些丈夫或妻子就利用“试离婚”期了断婚外情,破镜重圆。选择“试离婚”服务的收费按婚姻调解的难易程度 ,容易的收费可控制在50~100元,高难度的婚姻维护费用高达3万元。

  “试离婚”观点褒贬不一

  除了一纸协议,“试离婚”和分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夫妻双方都有七大姑八大婆,这些“老娘舅”难道不能从中劝 和?对此,一家离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分居说明夫妻感情已恶化,而亲戚朋友的介入,往往带有偏见性,比如帮着己方亲戚 ,指责对方。而对方一旦还嘴,他们便毫无耐心,更容易说出“离吧”的负气话。事实证明,在很多案例中,家人的掺和会加 剧婚姻的死亡。 而“试离婚”期间,婚姻咨询师会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有效劝解,可以诊断、医治、挽救婚姻,并让 当事人学会经营婚姻,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选择“试离婚”的往往是可以挽回的婚姻,有继续尝试磨合并拯救婚姻的意图, 而单纯的分居往往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 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新《婚姻法》实施后,离婚的手续简单便捷 ,当场就可发给离婚证书。有专家认为,在离婚手续更简单的前提下,“试离婚”能避免一些夫妻一时冲动“闪离婚”,不失 为缓解家庭婚姻危机的好办法。 河南省妇联一位李姓女士认为,“试离婚”是一种准备性离婚,是对离婚的一种主动 适应,而不是单纯地被动接受离婚。“试离婚”毫无例外都是双方自愿,尽管配偶中有一方很可能只是被动地自愿。“试离婚 ”是解决婚姻困扰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经过一段类似离婚的生活以后,尚有感情的,一般会和好如初,感情不复存在的, 也可比较理智地处理离婚问题。 有网友称,“当爱情蒙尘时,以暂时的分居来丈量爱情心理距离、以后退半步来感受 婚姻品质,不失为一种调试剂”。 对“试离婚”,“褒”者多,“贬”者也不少。 河南大学心理学博士郑新 认为,“试离婚”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一个逃脱的机会,因为“试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 ,急于想离婚的一方,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了,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另外,“试离婚”不利于通常处于弱 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 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分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平台。

  “试离婚”在基层法院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双方对离婚 财产、子女抚养等有争议,可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对离婚意愿明确、对财产等分配无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判决离婚 。在此过程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法院有关人士称,离婚的案子太没谱,两个人今天还吵得翻天覆地,明天就有可能形影不 离了,调解非常复杂,费时费力。还有一个现象,一些被法院宣告感情破裂离婚的夫妇,可能不到半年要求复婚。这就出现一 个尴尬的法理问题,判不判决离婚是个法律问题,但婚姻本身是感情问题。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如果 法官不能了解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也不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时就立刻判决。 新《婚姻法》给了当事人一 个绝对自由的离婚空间,尤其是无子女的夫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要一个协议就可。调查表明,近十年来,我国民政机关 登记的离婚率大幅增长,约有十分之一的离婚当事人选择复婚,这说明有不少草率离婚。 那么,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 率离婚呢? 在国外,一些国家为避免过于草率离婚,设立了别居或分居制度,就是婚姻关系仍存续,但双方没有同居 义务,以冷处理的方式对离婚申请搁置一段时间。但在我国,《婚姻法》里没有这个制度。我国最早涉及分居内容的规定是最 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当时对法院准予离婚的规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确无和好 可能的,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 分居的时间满两年,法院可准予离婚。但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婚姻法》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分居期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 问题的规定,因此这个“两年”的分居规定没有发展成我国的分居法律制度。 其实,早在2004年,河北省阳原县 人民法院就率先实施了“试验离婚”。这个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影响下,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让当事人理性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试验离婚”从2004 年9月到当年年底,共有7对夫妻自愿参与试验,其中6对夫妻和好,撤销了离婚起诉。这项看似比较成功的尝试,但河北省 法院系统并没有推广。 原来,有法学人士认为,该制度有弊端,那就是“试验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权利不能 有效保护,这个制度只考虑了夫妻的感受,忽视了子女的利益。还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试验离婚”在离婚调解程序中走极端,是在简化法院的调解工作。 2005年5月,河南省台前县法院推出 了“冬眠离婚”制度。 这个制度有一个具体操作规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需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初步判 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官征得夫妻双方同意,达成一种承诺,在3~5个月内,双方处于 一种准离婚状态。婚姻不解除,双方不见面,不干涉彼此生活,看上去婚姻像是“冬眠”。该制度还着重考虑到“冬眠期”夫 妻财产和子女等权益的处理,主办法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冬眠”期间,法院如发 现一方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的,“冬眠离婚”立即停止,进入离婚程序。 “冬眠离婚”试行后,经媒体报道,引 发诸多争议,褒贬不一。起初,“贬”占大多数,有法学家认为法院不判离婚,也不判决不准离婚,违反了法理。当事人诉讼 到法院以后,如果再人为地延续这种“准离婚”状态,不利于及时调处离婚案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还有当事人称,在因家庭暴力等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往往实施暴力的一方不愿意离婚,受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等上3~ 5个月,这相当于延续了受害方的痛苦,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夫妻本不至于离婚,被“冬眠”分开小半年,不想离 婚反而离婚了。 此后,河南台前县法院没有再高调宣传“冬眠离婚”制度,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相信“冬眠离婚”还 是有必要存在的,事实也证明,数月后,“冬眠离婚”的确出现诸多正面的社会效果。继台前县法院之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 ,如天津和西安,也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尝试,但法院对于“试离婚”在个案处理上运用得多,在制度意义上并没有坚持下来。

  “试离婚”的法律意义

  对于基层法院的“试离婚”,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可以作为个案的调解策略,但不适合作为一项制度普及 ,主要缘于它的适用面过窄,适用于因不理智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另外就是夫妻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时候。比如“80后”夫 妻的赌气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就会后悔。再比如,一些夫妻因为婆媳关系或者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离婚,彼此“冷”一段时间就 会想念对方的好处。 但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在因婚外情、家庭暴力、复杂矛盾等原因的离婚诉讼中,对解决 矛盾并无帮助,因为当事人做出离婚选择,大多经过了长时间闹矛盾、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准离婚”状态,在这种情 况下拖延婚姻没有太大意义。对于少数不理智的“闪离”来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试离婚”制度。 对于离婚 公司的“试离婚”协议,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认为,作为夫妻间私下的协议可以行得通,但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来提 倡,因为它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 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 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 李阳认为,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只是 一种约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所谓离婚行为, 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学人士表示,所谓的“试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其实很弱,一旦有一方反悔,协议内 容随时都会变更。有法学人士直言,目前的“试离婚”,游走在法律边缘。 “试离婚”不是解救婚姻危机的万能钥匙 ,它只是在婚姻快走到尽头时,转了一下弯,让当事人有时间和空间回头看看所走过的路,从而冷静选择。无论到什么时候, 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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