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唐姗姗)“我呼吁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成本,避免‘飙车案’事故再发。”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智慧说。
2009年初,孙伟铭因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致4死1伤,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30日,张明宝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醉酒驾车疾驰,致5死4伤,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
“司法机关的做法显然是对民意的回应。但比照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肇事司机是否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许智慧代表说。
许智慧经过调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处以行政处罚,不能有效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没有规定惩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排斥在刑法处罚之外,其次,将醉酒驾车给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确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由此可见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太轻,与肇事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而司法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罚不尽相同也从侧面反映了修改现行立法的必要。”许智慧说。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许智慧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首先,将所有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其次,对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提高量刑幅度。
“具体建议为,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该罪的条文可表述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极其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许智慧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