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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白驹: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处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6日08:54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3月5日讯 记者杨傲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切断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之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次把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列为犯罪,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第241条基本延续了决定的有关内容。刘白驹认为,二十年的事实表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可能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阻力,但是必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从而不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因此,刘白驹建议,修订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订后的第六款应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买妇女本人、被买儿童的父母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刑法第241条第一款增加罚金刑;并且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可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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