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 (记者范颖华)
在两会采访中,《小康》记者了解到,为了促进建筑业安全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国瑞今年提交了《关于制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有关法规的提案》。
他建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建筑施工企业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财政、建设、安监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与监督下,通过建筑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稳定好转的态势。由于行业属性,建筑业仍然是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搞好建筑业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是要落实好安全投入问题,因为安全生产是要有成本的,只有落实安全投入,才能切实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为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问题,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财务处理等问题。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函[2006]366号),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和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从总体看,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建筑业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促进作用,要给予充分肯定。
但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财企〔2006〕478号文件和建质函〔2006〕366号文件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在落实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对安全生产费的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当前,建筑业普遍存在不合理的低价竞标。有的地方和建设单位则直接取消安全生产费用;有的建筑企业为了中标,把正常施工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费干脆“竞争”出局了,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安全生产费用无法到位,给工程施工留下了很多安全隐患。
二是安全生产费计费标准不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并明确了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在有的地方、部门出台的标准中,计费标准不统一,差距较大。如:有的地方规定建筑工程按定额直接费作为计费基础;有的要求直接费扣减部分费用后再做基础;有的地方明确按照建设单位公布的投标限价为基础;有的地方将取费标准设定一个范围,具有弹性。
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不规范。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但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将安全生产费用上缴,划入建设主管部门的帐号,由企业申请使用;有的地方将安全生产费作为安全保证金,要求施工企业单位存入指定银行;有的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
四是个别地方和单位任意扩大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范围。安全生产费用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但部分地方和建设单位为单纯降低工程造价,随意扩大安全生产费定义范围,将项目的临时工程和施工重大措施等,都认为应是安全生产费覆盖的范围,不再另行计算单提费用,从而使项目总体费用得到了不合理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无法保障。
针对存在的问题,李国瑞委员建议:
1、把财企〔2006〕478号文件第八条所规定计提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按照国际惯例,业主投资建设一个重大工程项目,概预算中包括必要的安全投入。具体修改意见为把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建筑施工企业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把财政部、安监总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修改后按部令公布,上升为法规,以利于强制执行,促进建筑业安全发展。
3、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安全生产费由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强调专款专用,如果挪作他用,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费用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