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要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率
-----访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王恒勤教授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日前,记者就司法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人民大会堂采访了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恒勤教授。王恒勤代表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司法警官教育,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对司法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采访中,王恒勤代表谈到,司法机关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又是忠诚实践者,司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要求司法机关要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率,自觉做到“六个坚持”,正确处理“六个关系”:
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司法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自觉把司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中来谋划、推进,时时想着大局、处处体现大局,选准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和突破点,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三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就是要切实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要树立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办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做到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四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司法机关的政绩,最终体现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是司法机关的最大政绩。法官、检察官、警官要树立全面、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的政绩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创造出对得起事业、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历史的政绩。
五是必须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目标,法官、检察官、警官必须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时,要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在基层队伍、基础业务、基本建设和基本保障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夯实司法工作的根基,增强司法工作的后劲,激发司法工作的活力,使司法部门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防线。
六是必须坚持惩治司法腐败。惩治司法腐败,必须用铁的手腕,下力气查处发生在司法人员中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腐败案件,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违规违法收受财物,生活作风不检点,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案件谋取私利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还必须着眼预防,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通过公开透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王恒勤代表就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六个关系”时谈到,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这一特殊时期,在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领域体现出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司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由于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分配、组织形式和就业形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要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统一,既要防止搞法律虚无主义,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坚持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为指导,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决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
二是正确处理发挥专门机关作用与依靠人民群众的关系。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司法工作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司法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既能发挥司法机关在打击、预防犯罪中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导地位。要广泛发动群众,把党和国家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立健全能够集中群众智慧、有利于吸收群众广泛参与的科学制度,把司法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三是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推诿,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前后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任务,并按照职能的分工和程序的设置,互相制衡,互相约束,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四是正确处理预防犯罪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防范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正确处理预防和打击、治本和治标的关系,正确履行民主与专政、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的职能,既要防止因强调治本而不敢打击,也不能只顾打击而忽视抓源头治理,要自觉地寓打击于预防之中,寓保护于打击之中,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正确处理从宽处理与从严惩处的关系。坚持宽严相济,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依法宽严,宽严有据,宽严有度,防止打着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幌子,制造新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六是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锐意创新的关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时期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新理念来研究新情况,用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到工作有新思路、执法有新举措、服务有新办法、保障有新突破,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学习借鉴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切实解决好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