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国拟修改选举法增设专章完善“选举机构”规定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黄小希、贾楠)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
为此,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草案还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草案同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