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8日电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提案说,湿地是地球上三大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宝库”,为遏制破坏性使用湿地行为,发挥湿地的生态和经济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并颁布《湿地保护条例》。
提案说,中国是世界湿地资源分布的主要国家之一,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许多湿地资源和功能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呈现面积急剧减少、功能降低、污染加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生物多样性丧失。湿地资源和功能严重破坏,直接威胁到中国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湿地的法规不健全。
提案指出,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关于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综合性专门法规,不能满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为: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理体制无法满足保护湿地的管理需要。湿地是由土地、水域、植物、动物以及微生物等单要素资源构成的综合体,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因此,对湿地保护必须建立在系统化和综合性管理体制基础上。但在现行立法体制下,不同资源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旦综合与单项、整体与局部产生利益矛盾时,各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很难实现湿地综合保护。
二是现有法律法规的单项资源要素保护无法满足保护湿地的整体需要。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湿地功能的发挥在于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整体的作用。现有法律法规只是立足于对湿地各构成要素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缺乏对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考虑。已有的规定也是从生态保护的一般性、普遍性要求出发的,没有考虑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特殊性,不能适应湿地保护的需要。
三是现有法律法规过多偏向湿地经济功能的开发利用,无法满足保护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现行的一些有关湿地资源要素的单行法规对湿地资源要素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很少考虑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立法目的更多侧重于如何更高效率地开发、利用湿地而非保护湿地。这些单行法规不仅不能起到保护湿地生态功能的作用,还可能通过促进湿地的过度利用而加剧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衰退。因此,需要通过制订并颁布湿地保护条例,实现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双赢。
提案称,中国作为《湿地公约》缔约国和常委会成员国,制订《湿地保护条例》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基础和保证。因此,需要通过制订《湿地保护条例》,在促进国内湿地资源保护的同时,又维护了我国在湿地保护中的国际形象,履行中国作为《湿地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综上所述,为遏制破坏性使用湿地行为,发挥湿地的生态和经济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并颁布《湿地保护条例》。
此外,提案还建议《湿地保护条例》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湿地保护条例》的使用(适用)范围;湿地资源的所有权;湿地保护的原则和措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制度;湿地的行政管理(包括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基本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应制订和建立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