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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志:中国可开始制订“移民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8日14:29  《小康》杂志

  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  (记者胡晓生)    民盟中央常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认为,目前的中国已经初具大国气象,并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外国人到中国工作、生活。制订“移民归化法”的时机已经到来,建议将此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并着手开展调研工作。

  据国际移民组织的报告,2008年在华外国人已经占中国人口的大约l%。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的继续发展,到中国居住的人将继续增加。面对日益庞大的这些人群,制订一部“移民归化法”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中国制订移民法的必要性:

  一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各类人才。

  第一,一个国家的发展,有赖于对资源的获取与有效利用。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表明,人力资源是国家获得发展的关键因素。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得人才的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任何国家都难以培养出所有类型的人力资源,而且一个国家对人才资源的需求是没有止境的。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吸引人才,发达国家通常做得比较好。

  第二,全球人口的自由流动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仍难以实现,但人才的流动已经是正常的国际现象,而且对于大国来说,通常是进出大致平衡,或进大于出。而要吸引人才,一个国家必须成为人才安居乐业的地方,即,在生活环境、才能发挥、财富创造、尊严维护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对人才构成吸引力。实现这些需要许多条件,但核心通常是一部移民法,因为法律通常是稳定、可预期的。

  第三,国际声望对于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大国。在古代,“万邦来朝”是王朝兴盛的标志,而在当代,“万民涌来”则是一个国家成功的重要标志。大国不但需要人才,也要展示在保障普遍人权上的义务。吸引人才固然能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际声望,对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群的接纳同样能够提升国家声望,而且这也是大国应尽的道义责任。但这种责任应该通过法律来体现。

  因此,主要发达国家都很重视通过制订法律来吸引人才,也包括引进某些方面的普通劳动力,还规定了与家庭团聚、弱势群体接收相关的条款。美国自不必说,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也制订了相应的移民法律,并不时进行修订。美国每年的移民配额(包括临时工人配额)在100万以上,加拿大、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每年的移民配额达到本国人口的l%左右,欧洲国家通常不指定年度移民配额,但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定居与入籍,如英国1997年以来吸收了110万移民。

  不定期的特赦是这些国家通行的补充手段。发达国家中,日本属于对外来移民控制比较严厉的国家,并因此招致了不少批评。但日本的这一政策也在调整,近30年来,日本已经给予数十万外国人以定居资格,其中获得日本国籍或定居权的中国人超过了10万。

  二是当前的法规很不健全。

  其一,中国管理外国人的相关法律,主要是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94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由于获得永久定居证的门槛太高(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与中国公民结婚5年以上并具有10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而且审批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与具体,从1985年以来仅仅3000多人被批准在中国定居,还不到在华常住外国人的l%。媒体前几年热炒的“中国绿卡”,其实仅仅具有象征意义(外国人获得中国“绿卡”常常成为新闻,可见其稀罕性),与大多数有意获得中国定居权的人并没有关系。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其二,中国在吸引海外人才上下了不少功夫,但主要面对的是海外华人,对于吸引与争取已经在境内、有心在中国长期发展的非华人却做得远远不够,只是特例地允许若干人定居。且不说这些人有许多中国需要的人才,单单是许多中国人的外籍配偶,给予他们中国定居权与入籍选择权应该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常态,而不应该是一种需要严格控制的状态。“中国人口密度太高不能吸收外来移民”的理由经不起推敲,日本的人口密度比中国要高许多,移民制度也比较严厉,依然批准了数十万外国人定居。

  其三,移民归化法不仅规定人口移入的标准和条件,也确定人口移出的条件和限制。中国现行的几部相关法律仅仅限制某些人口的移出,但却没有鼓励某些可以在国外获得更好的比较收益的人口(如农民、管子工、泥水工、护士等)的移出,也没有就中国需要的人口的定居与入籍、移入人口配额等做出规定。作为崛起中的、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该把这些比较粗糙的法律进一步规范化为《移民归化法》,使得对外国人的定居、入籍、再移出等事务的管理更为系统、更有操作性、更加人性化。这可以视作提高中国软硬实力的一个有效手段。

  其四,中国境内已经有几十万的非法移民,他们主要来自朝鲜、越南、缅甸等周边国家,但在北京、广州等非洲移民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这些人口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但中国现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来甄别处理。这损害了中国作为有全球影响的大国的国家声誉。这些人中的一部分已经在中国生儿育女,根据一般的移民准则,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享有入籍的权利。而对于不符合定居、入籍条件的人员的处置(如遣返),也没法参照国际通行的移民法律条款进行。

  制订并执行移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成熟的标志之一。我们认为,中国制订“移民归化法”的时机已经到来,建议将此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并着手开展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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