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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选举法修正案 城乡代表数有望同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8日14:47  法制晚报
全国人大审议选举法修正案城乡代表数有望同比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为全国政协委员秦百兰列席大会。图/新华社

  “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今天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亮点。

  本报讯 (记者 底东娜 李洁 朱治华 郭媛丹 王南 陈斯 李莎莎 李洪鹏 温如军)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提请审议的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中将取消城乡差别,首次实现同票同权”的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此次选举法修改涉及原选举法中的若干条款。最引人关注的是拟将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

  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真正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在实现我国真正意义上平等选举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核心新闻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王兆国在会上介绍,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

  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

  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因此,建议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专家解读

  1∶1比例重在同票同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我国选举法自1953年以来一直规定城乡之间存在着不同比例,并未实现平等选举。此次选举法修改,取消城乡之间选民在投票价值上的差别规定,将使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选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进一步解释说,平等的含义首先是一人一票,同票同权,这一意义,我国从1953年开始即实现了,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以人们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1∶1片面表述为“同票同权”是有偏颇的。

  两位专家说,这次选举法修改为城乡代表人口比例1∶1,更重要的一个意义在于,即每一个选民所投的选票在价值上或者说在效力上是相同的,进一步来说这次主要解决了城乡一票的问题。

  两位专家表示,将实现相同数量农村人口与相同数量的城市人口选举产生相同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1∶1。

  比如在划分选区时,每一选区的选民人数大体相当,那么每一选区选出的代表数是相同的。

  官员代表还是太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告诉记者,以前,城乡之间存在不同的投票价值比例,也同时说明我国的选举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选举。

  据介绍,这一不平等的选举属于形式上的不平等,其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历史条件下,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做法,虽然这和当时宪法提到的平等原则是有悖的,但是任何法律又不能超越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所以在当时也是合理的。

  两位专家指出,除了保障人人平等,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

  焦洪昌教授说,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他同时指出,事实上一些因素还是会影响到一票一价的实现,比如同一选区由于人口的变化会没有实现真正的一票一价,所以选区的调整应该和人口普查进行结合。

  “现在城乡同票同权要实现了,是个顺应社会发展的好事,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那就是目前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相对太多,应该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那将是更大的进步。”焦洪4cc昌教授表示。

  王兆国:代表隐瞒外国国籍须处理

  一个公民不可在两个不同地方担任人大代表

  本报讯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

  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出上述表示。

  他说,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应规定相应处理办法,保证选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实情况。

  王兆国同时表示,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予以明确。

  据此,建议增加两项规定。

  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二是,“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辞职须经常委会半数通过

  还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报讯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补充相关规定。

  建议增加规定,补充相关内容。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1b34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另据了解,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

  流动人口暂不能就地参选

  本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上午表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针对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县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对此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同时说,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一些地方的意见 王兆国上午表示——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本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上午表示,根据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建议,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据了解,接受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完善处理。

  网络投票

  已被纳入考虑环节

  本报讯今天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进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调研时,利用现代技术比如网络投票已经被纳入考虑环节。

  李飞说,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户籍制度还没有到位,外出流动人口很多,如何使得有选举权的公民方便、就近行使选举权,在操作方法上应该有所改善。

  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增30名

  本报讯针对一些地方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选举法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最多不超过130人的名额显得偏少。

  据此,王兆国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相关地方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130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北京落点

  本市拟修订“选举细则”

  本报讯记者今天上午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本市将就“修订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进行立项论证。有望在明年进入起草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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