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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15年首次修改 羁押时人身损害应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1:55  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两部法律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分别于今年10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

  保密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保密”和“公开”的关系一直是贯穿审议的焦点问题,为此该法先后通过修改上收了定密权、确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大了对乱定密的处罚力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也写进了总则。

  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自2008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共经过四次审议,历时一年半,昨日以128票赞成、6票反对、15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此外,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和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胡彦林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国家赔偿法要点】

  1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义务机关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责任。

  2 监所被虐受伤要赔

  原国家赔偿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明确: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 首提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密法要点】

  1 秘密不再“一定终身”

  打破了以往只定密不解密的做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10年。

  2 上收定密权

  为解决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将定密权上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 乱定密要追责

  加强对定密人员失职的处罚力度,“违反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公民权利和侦查权寻求平衡

  国家赔偿法完成15年来首次修改,羁押期间人身损害应获赔

  ■ 焦点·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出台结束了“民不告官”之后制定的一部法律,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修改的意见。

  武增介绍,比如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普遍认为该程序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原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赔偿经费不能到位,赔偿项目难以适应变化的社会情况。为修改该法,法工委2005年即开始调研,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次修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需要予以赔偿。对于逮捕,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

  刑事拘留的条件比逮捕的条件低,而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需要一些时间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甄别。武增介绍,现在国家赔偿法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超期羁押、超期拘留的,不属于赔偿的范围。此外,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武增认为,从目前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看,可以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关系。

  定密权给公安国安特殊授权

  法工委解释称其职责特殊,上收定密权促进信息公开

  ■ 焦点·保密法

  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时,上收了定密权至局级以及以上单位,但在此次审议时,此条规定后增加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表示,上收定密权是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他表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国家机关产生的秘密、机密事项比较多,而县一级、乡一级机关则比较少。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呼应,这两级政府相关信息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没有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定密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信息能够促进普通公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至于为什么“留了一个尾巴”,赋予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权利?孙镇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这两个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与其他部门不一样,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该款规定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特殊授权,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带来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

  而为了保证定密准确性,要依据保密范围、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接受定密监督等。这些机关在行使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本组稿件/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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